法官说法
“非法持有”是指违反国家法律和国家主管部门的规定,占有、携带、藏有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毒品。被告人樊某某作为心智成熟的成年人,曾有长期吸毒的经历,其在对毒品的识别认知远高于常人的情况下,始终无法对其为何要将包裹着报纸的毒品藏匿在电冰箱中这一异常行为作出合理解释,故可以推断樊某某对于涉案毒品具有“明知”的主观故意。虽然樊某某辩称该涉案毒品曾经系他人所有,但该辩解既缺乏证据支持,也不影响其“非法持有”行为性质的认定,其应对此承担罪责。樊某某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达到400多克,依法应对其适用“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量刑幅度,经数罪并罚,法院最终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体现了依法从严惩处毒品犯罪的态度和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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