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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虐童案”为何不是虐待罪

来源:一天易法网  作者:广州刑事律师  时间:2017-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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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案例】

2013年6月,李某与其丈夫通过安徽省来安县民政局办理了收养小宝的手续,并将其带回南京家中抚养。今年3月31日晚,李某认为小宝考试作弊、未完成课外阅读作业且说谎,在家中先后使用抓痒耙、跳绳对小宝进行抽打。后经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小宝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一级的严重后果。(来源:大河网)

 

【律师点评】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六十条 【虐待罪】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

虐待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地对被害人进行肉体上和精神上的摧残和折磨,客观上虐待行为必须具有经常性、一贯性。而故意伤害罪,在主观上具有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客观上表现为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已造成了他人人身一定程度的损害即轻伤以上,才能构成故意伤害罪。

 

本案中,李某作为养母,认为小宝考试作弊、未完成课外阅读作业且说谎,对其有教育管理的义务,偶尔一次地抽打小宝,主观上不具有对小宝进行肉体上和精神上的摧残和折磨的故意,且客观上也没有经常性、一贯性地殴打小宝,因此,李某不构成虐待罪。但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其对小宝的殴打行为会造成小宝身体健康的损害,但其却在家中先后使用抓痒耙、跳绳对小宝进行抽打,反映出其主观上具有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经鉴定,小宝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一级的严重后果,因此,李某构成故意伤害罪。(律法网特邀律师:李华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