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热线
188-1886-1521      186-6489-6855

律师介绍
您现在的位置是:一天易法网>以案说法 > 刑事

私分国有资产,将构成犯罪

来源:一天易法网  作者:广州刑事律师  时间:2017-07-30

分享到:

 

案例

2001年12月至2002年12月间,两被告人经事先共谋,张某决定,夏某具体操办,9次将总计32万余元人民币(以下均同)邮寄费从上海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医保管理中心)划出,转账至上海市邮政局静安电信服务处、上海宝山泗塘邮电支局,用于购买邮政电子消费卡或套取现金购买超市代币券,以快递费、速递费、邮费、邮寄费等名义开具的相应发票入账。随后,其中价值24.3万余元的邮政电子消费卡和超市代币券以单位名义分发给医保管理中心员工,其中张某及夏某各分得面值1.4万余元及1万余元。另外,夏某用邮政电子消费卡为张某支付移动电话通信费5000余元。

2002年2月,由张某决定,夏某具体操办,以会务费名义从本市申康宾馆套现1.5万元,以“2001年度特别奖励”的名义发放给医保中心部分人员,其中张某康分得1000元,夏某分得5000元。

2003年7月,被告人张某、夏某向上海市卫生局纪委如实交代了上述犯罪事实。

 

判案理由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认为:医保管理中心作为国有事业单位,违反国家财政经费必须专项使用的规定,以虚假名义套取专项经费后以单位名义予以变相分发,分发数额达20余万元,被告人张某、夏某作为该中心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应承担私分国有资产罪的刑事责任。张某在已经领取单位通信费且没有向上级领导申请并获得批准的情况下,决定由夏某具体操作,用已套取的邮政电子消费卡报销移动电话通信费,该行为亦属私分国有资产。张某、夏某以“2001年度特别奖励”的名义把从专项经费中套取的现金分发给部分员工,不论出于何种目的,同样属于私分国有资产的性质。

 

定案结论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96条第1款、第67条第1款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1. 被告人张某犯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2.被告人夏某犯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罚金1.5万元人民币。

 

来源:杭锦旗检察院  吕晓梅制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