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惊魂7小时! 90后男子抱走男童犯拐骗儿童罪获刑两年

来源:一天易法网  作者:广州刑事律师  时间:2017-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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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被拐案高发,专家们多次向家长呼吁,“不要让孩子离开你的视线!”然而,在高女士上厕所将一岁多的儿子委托男子张某照看时,孩子却不见了。后在民警的协助下,犯罪嫌疑人在一家宾馆被抓获。高女士一家经历了7个小时惊心动魄的寻子之路。

 

昨日上午,90后贵州男子张某因涉嫌犯拐骗儿童罪在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受审,当庭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张某表示上诉,并坚持称当时头脑一时发热把孩子抱走,并一直想把孩子还回去。

 
案情简介:
趁母亲上厕所抱走一岁男童

25岁的张某出生于1990年5月,高中文化,贵州毕节人,曾因盗窃于2014年8月4日被行政拘留14天。

 
公诉机关指控称:2015年10月16日12时许,张某在北京市朝阳区崔各庄东辛店村,让高女士帮助其找房租住,后趁高女士上厕所让其照看儿子史某某(男,一岁)之机,将史某某抱走,并于当日购买次日回原籍贵州省的火车票一张,后入住朝阳区某宾馆。同日晚,张某在其登记入住的宾馆内被民警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19日被逮捕。
 

公诉机关认为,张某使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拐骗儿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曾想将孩子带回家给母亲抚养

庭审过程中被告人张某陈述,自己2013年来的北京,在宾馆、饭店打过工,月薪两三千块钱。在京打工期间他在望京、天通苑都住过,家里有母亲和姐姐,姐姐出嫁后,母亲靠他打工养活,家庭条件不好。

 
张某在回答法庭讯问时称,自己是在租房时认识了高女士。10月16日,因找房子两人见面后,高女士带着张某看了两处房。后来,高女士说要上厕所,就让张某代为照看孩子,张某带孩子去了附近的菜市场。10多分钟后,高女士给张某打电话说要带走孩子,并说已经报警了。
 

庭审中,张某称自己还没有结婚,父亲去世,姐姐出嫁,家里只有母亲一人,“最初的想法是想将孩子带回老家给母亲养,后来又想到不能将孩子带回家。”张某此前在公安机关的多次供述中也说,他想把孩子带回老家给自己妈妈养,跟妈妈作伴。

 
被告人称一直想把孩子还回去

“我当时头脑发热,一时糊涂。”庭上,张某解释说,接到了高女士电话,让他把孩子抱回来,并告诉他已经报警。“我当时没有想那么多,正好旁边有出租车,所以我就打出租走了,打到地铁站后去了车站,买火车票。”他称整个过程中,虽在逃离,却一直想把孩子还回去。

 

在孩子被拐的整个过程中,他花了15元给孩子买了面包,还有一瓶营养快线,“孩子没有哭闹。”张某如是陈述。

 
途中两次被路人怀疑与孩子关系

庭审过程中张某供述,拐骗过程中,曾经有两人对张起过疑心,在过地铁安检时,安检员问他孩子是不是他的,后入住宾馆时,服务员也问过,他都回答孩子是自己的。

 
公诉人:
国家重点打击侵犯儿童权益犯罪

公诉人认为被告人张某行为已构成拐骗儿童罪。被告人系成年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符合该罪的主体要件,被告人客观上实施了拐骗儿童的行为,被告人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其行为侵犯了儿童的人身权利,构成拐骗儿童罪。 

 
公诉人认为,被告人当庭的想要送回孩子的辩解不符合常理,且没有证据佐证,被告人的行为已经造成了被害人脱离监护人监督、保护的法律后果。 
 

公诉人发表辩论意见时表示,对于中国家庭来说,孩子是家庭的维系和希望,近年来,拐骗、拐卖侵犯儿童权益的犯罪使很多家庭家破人亡,因此此类犯罪一直是我国重点打击的对象,被告人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其行为给孩子幼小的心灵带来极大的不安全感,给被害人家人带来极大的痛苦和折磨。被告人的行为破坏了社会的正常秩序,希望被告人通过今天的庭审吸取教训,认真反省,积极悔罪,给被害人及其家人真诚的道歉。

 
判决内容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拐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人,不仅给被拐骗儿童的亲属造成精神上的极大痛苦,同时使被拐骗儿童失去父母的爱护和家庭的温暖,严重损害儿童的身心健康,侵害了他人的家庭关系,危害社会安定,其行为已构成拐骗儿童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犯拐骗儿童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张某能够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本院对其所犯罪行予以从轻处罚。在案物品一并处理。综上,根据被告人张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犯拐骗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二、在案姓名为“张某”之伪造居民身份证一张,予以没收;市政交通一卡通二张,发还被告人张某。
 
 
 
来源:新浪法院频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