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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actical forensic tools一辆宝马引发的思考
来源:一天易法网 作者:广州刑事律师 时间:2017-08-12
案件回顾 2015年6月20日13时50分许,王季进驾驶陕AH8N88宝马轿车离开五洲家居装饰广场,沿本市秦淮区石杨路由西向东行驶,当行驶至限速60km/h的军农路路口时,以144.5km/h通过该路口。之后,又继续沿城区主要道路加速行驶约800米至友谊河路路口,在前方直行、左转交通信号灯均为红灯禁行的状态下,违章进入左转弯车道高速直行,并以限速3.25倍的195.2km/h的速度,冲进横向正常行驶的车流中,猛烈撞上在该路口由南向西正常左转弯行驶的被害人薛某驾驶的苏AC383V轿车。该车解体的车体及碎片飞出,撞上正常行驶的苏A83126出租车、苏A69759公交车和周围的苏A76272、苏A85019、苏A6JK58等多辆轿车。撞击导致苏AC383V轿车当即解体,车内的薛某、刘某当场死亡,并致6辆轿车、公交车毁损,车辆损失共计人民币20.99656万元。 2 法院审判 法院审理认为,虽然王季进系限制责任能力,但是结合其犯罪行为的危险程度、造成的严重后果、事后未能积极赔偿,故认为对其不适合减轻处罚,只能依法适当从轻。最终,判决王季进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处有期徒刑11年。 3 疑点聚焦 1 为什么本案定性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不是交通肇事罪? 答:被告人王季进长期在南京生活、工作,有多年的驾车经验,故其明知城市主要道路的人流、车流状况,明知交通法规及行驶路段限速,明知其以144.5-195.2km/h的车速长时间在城区主要道路行驶,可能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但不采取任何避免事故的措施,仍听之任之、不计后果,直至以限速3.25倍的195.2km/h的车速强闯十字路口红灯,冲进路口正常行驶的车流中,撞毁、撞损多辆车辆,致两人当场死亡。其行为及其行为反映出来的主观心态,不符合疏忽大意或轻信可以避免事故发生的过失犯罪即交通肇事罪的特征,更符合以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故合议庭一致认为,被告人王季进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2 是否处于精神病状 案发后,侦查机关委托南京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对被告人王季进作案时精神状态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被告人王季进作案时患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本院审理期间,被害人薛某近亲属质疑南京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的结论,申请重新鉴定。本院委托北京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对被告人王季进的刑事责任能力再次予以鉴定,鉴定意见为“被告人王季进在案发前、案发当时处于精神病状态,2015年6月20日实施违法行为时评定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4 案件意义 通过此案,精神病人也有可能承担刑事责任。法律不一定只是去惩罚这个个体,而是通过惩罚罪犯,而是警醒有犯罪想法或者说即将犯罪的人,通过惩罚罪犯去震慑想犯罪的人。而如果一有犯罪,就一味地各种证明去减少惩罚,那么法律就失去了教育和警示的作用了。 5 本案涉及的法律知识 1 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能力 我国刑法第十八条规定: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目前犯罪嫌疑人王季进已被批准逮捕,如何适用该条款,将由法院依法作出判决。 2 交通肇事罪 交通肇事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的安全。是指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交通肇事罪与过失破坏交通工具罪、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在主观方面都出于过失;在客观方面,都造成了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危害了公共安全,但它们是不同性质的犯罪。 3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个概括性罪名,是指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主观表现为故意。与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不同的是,该罪属于行为犯,无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只要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都能够成该罪。因此,刑法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来源:小时工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