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穿日本军服在上海抗战地标拍照的4人被警方依法处理,网友:大快人心!

来源:一天易法网  作者:广州刑事律师  时间:2017-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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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8月13日广西两名男子身穿日本二战军服在高铁站外挥舞军刀大喊“八嘎呀路”涉嫌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行政拘留10天之后,8月23日,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依法对身穿仿制的二战日本军服在上海四行仓库抗战纪念馆前合影并在网络传播的四人分别处以行政拘留处罚和教育训诫。

 

两起案件,根据警方通报,前者处罚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而后者则还涉及到将相关照片在网络上故意传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7条: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或者在出版物、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刊载民族歧视、侮辱内容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上海警方认为:李某等人为寻求刺激、博人眼球,罔顾民族感情,无视公序良俗,明知四行仓库是著名的抗战地标建筑和爱国主义教育基地,仍身穿仿制的二战日本军服合影并在网络上传照片,极大地伤害了广大人民群众的爱国情怀,违背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李某等人的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应当依法予以处罚

 

上海市公安局同时正告:个人爱好和言行不能法外任性,恣意妄为,互联网空间亦不是法外之地。警方将对此类违法行为一查到底、严惩不怠,绝不会坐视不管、绝不会放任姑息!

两起事件发生之时,每天学点法律知识也从法律分析了相关问题,对涉事人员的处罚依法有据,并提出“民族尊严和国家荣誉面前不可任性”。以下是部分内容分析,今天再次摘录提醒:

 

 

民族尊严和国家荣誉面前不可任性

 

8月7日有网友发帖称四名中国人身着二战日军的服饰在抗战著名纪念地上海四行仓库合影,亵渎烈士英灵。上海四行仓库抗战纪念馆8日作出回应表示严重愤慨,严厉谴责此无耻、亵渎行径,立即调查相关情况。

 

 

另据新华社8月7日报道,2名中国游客在德国柏林的国会大厦门口拍照留念时,做了纳粹手势,被当地警方逮捕,每人缴纳500欧元保释金后被释放。德国刑法规定,“使用非法组织符号”可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罚款。

 

无独有偶,8月13日报美联社援引警方声明报道称,一名美国游客在德国行纳粹礼遭"胖揍"受轻伤,目前德国方面正对美国游客进行调查,因其违反了该国禁止展示纳粹标志的法律。

 

据每天学点法律知识了解,在欧洲,除了德国通过立法限制宣扬纳粹,法国、奥地利、俄罗斯等国都有立法禁止使用纳粹标志、口号及敬礼姿势,禁止使用任何具有纳粹象征意义的标记符号、标语和徽章,禁止宣传及公开使用纳粹以及其他极端主义标志,或禁止在任何场合公开展示纳粹党标志。截止2014年底,通过类似法案的国家已有16个。

 

 

在2009年法制日报对“穿日本军服照相”的报道中,也有一些法律界人士认为,应对现在的爱国主义教育进行一次反思,可以考虑用法律来调整和引导、规范。

 

2014年9月京华时报也曾报道,在一份“中国该不该立法禁止军国主义标志”调查中,近6000名参与者中95%赞成立法禁止。

 

我国《宪法》也有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有人认为,对于中国人民来说,日本二战军服是日本军国主义的展现,与欧洲诸多国家立法限制纳粹主义标志为借鉴,我国也可以通过立法在国内限制军国主义标志等严重伤害民族情感和国家尊严和违背社会公德的行为。

 

毕竟,“牢记历史耻辱,捍卫民族尊严和祖国荣誉,也是一个民族和一个国家自立自强的重要基础。”

来源:每天学点法律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