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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只有驾驶人才能构成交通肇事罪,乘车人干扰驾驶的同样要担责!

来源:一天易法网  作者:广州刑事律师  时间:2017-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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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4年9月6日15时30分左右,当事人向某驾驶新N08949号”神宇”牌普通低速货车乘载余某某、向某某、陈某某及被告人阿某某在省道S207线通往七团团部道路3公里东侧由西向东行驶准备调头时,坐在副驾驶位置的被告人阿某某对向某提出想学车,向某未答应,阿某某突然用手去抓方向盘并向左打方向,致使车辆向左行驶并将前方正在喂鹅的被害人图某某撞倒并碾压,造成被害人图某某当场死亡。经阿拉尔市城区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阿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向某负次要责任,被害人图某某无责任。被告人阿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追究其刑事责任,现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起诉书指控的一致。

 

另查明,案发后向某打电话报警,归案后被告人阿某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阿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向某、余某某等人的证言;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刑事照片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阿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干扰驾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阿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为森严国法,打击刑事犯罪,确保道路交通运输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阿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7日起至2015年9月6日止)。

 

 

来源:刑事法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