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热线
188-1886-1521      186-6489-6855

律师介绍
您现在的位置是:一天易法网>以案说法 > 刑事

“救美英雄”3点盗窃,4点救人,可否将功抵罪?

来源:一天易法网  作者:广州刑事律师  时间:2017-10-17

分享到:

对韦某、王某、程某三个20多岁的小伙子来说,10月8日是他们人生中非常戏剧化的一天,因为在这一天里,他们接连做了两件差距极大的事情。第一件事,让他们成为犯罪嫌疑人;第二件事,让他们成了救人的“英雄”。

 

车里的3000元现金被盗 

民警监控追踪发现三个嫌疑人

 
 
 
 
 

  10月8日上午9点多周先生向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南苑派出所报的警,当时他发现车里的3000元现金不见了。

 

  周先生前一天晚上10点多,把自己的奥迪车停在了南苑街道东湖小区围墙外的停车位里,结果10月8日早上去取车,发现了异常。

 

  “我前一天取了5000多块钱,后来把3000块钱放在了钱包里,钱包就放在手刹后面,晚上下车后,我记得车门和车窗都是锁好的。但是我一发动车子,发现副驾驶的车门是没关好的,再一看,车门有条缝,确实没关,肯定出事了。”

 

  周先生马上查看了车内的情况,果然,钱包不在原来的位置,而是被放在了副驾驶座位上,里面的3000元现金不见了。

 

  南苑派出所的民警也在现场进行了调查,民警说,周先生的车子没有被撬的痕迹,车内比较凌乱,应该是被人翻动过,车内只少了3000元现金,别的东西没有丢。

 

  “我们根据监控排查,发现3名男子有作案嫌疑,时间在10月8日凌晨3点左右,当时这3人经过了周先生这辆奥迪车,而且在车边停留了一会儿,形迹可疑,有很大的作案嫌疑。”

  但是顺着视频追踪,民警发现,凌晨4点多的时候,这三名嫌疑人的身影出现在沃尔玛超市附近,随着出现的还有警车、消防车、救护车……

 
 
 
 
 

 

差不多时间有女孩落水 

幸好被路过三个小伙子救起

 
 
 
 
 

  警方立刻查询了当时的报警记录,发现几乎在同一时间,有人报警,超市对面的上塘河边,有个年轻女子不慎落水。接到报警后,民警和消防官兵都出动了。

 

  事发这一段的河水不深,大约只有1米5,但是河岸有三四米高。

  参与现场救援的民警说,“河岸边没有灯光,就看到四个人影坐在河边的土堆上,后来发现是三个小伙和一个女孩,消防官兵放下梯子,四个人先后爬上了河岸。其中有一个小伙子的衣服明显湿的,应该是去救人了,不过落水的女孩子不太愿意说话,后来我们只能把他们带回了所里,三个小伙子深夜救人不容易,我们也表扬了他们。天亮之后,落水女孩就被父母接走了,另外两个姑娘也离开了。”

 

  后来女孩的同伴说,她们3个女孩子在超市附近的酒吧喝酒,酒吧出来之后走到对面的上塘河边,结果迷迷糊糊之间,发现一位同伴不知道怎么回事,掉到了上塘河里,她跑到藕花洲大街上喊人帮忙,同时报了警,幸好有三个小伙子路过,接到求助,三个人二话不说下到水边救人。

 
 
 
 
 

 

偷东西的和救人的都是这三个人

 
 
 
 
 

  这实在太巧了,民警进一步调查发现,偷东西的和救人的都是这三个人,也就是说,这三个人偷完东西后,回去的路上遇到女孩溺水,于是下水救人。

 

  10月10日凌晨3点多,经过8个小时的蹲守,余杭警方在下沙的一家网吧附近,将嫌疑人韦某、王某、程某三人抓获。

 

  韦某(男,23岁,贵州籍)、王某(男,25岁,浙江建德籍)、程某(男,22岁,安徽籍)。

  根据三个人交代,他们相互之间是朋友关系,但是没有固定工作,平时也是有了上顿没下顿,在网吧被抓获的时候,几个人身上就只剩下5毛钱了。

 

  此前,他们也来过临平,一共偷了3天,成功了4次。主要是等到每天后半夜,看到停在路边的车上没人,就顺手拉一下,专门挑忘锁的车下手。

 

  10月8日凌晨,他们骑着共享单车来到周先生所在小区附近,发现周先生的车门没锁,一个人就进车里翻看,另外两人“放风”。这次偷到3000元现金是最多的一次,其余3次每次都只偷到十多块钱左右,只能用天亮后乘坐公交车,其中有一次还偷到两包中华牌香烟,三个人分着抽掉了,这偷来的3000元钱,也被他们挥霍得差不多了。

 

  当民警问到为什么会救人时,三个人都说,当时也没有多想,碰到有人落水求助肯定要救人。

 

  目前,该三人已被余杭警方依法刑事拘留,案件还在进一步侦办中。

 
 
 
 
 

 

见义勇为基金会表示 

如果认定见义勇为会表彰

 
 
 
 
 

  一件事归一件事,盗窃必须依法受到惩罚,但是下水救人却是做了好事。

 

  余杭区见义勇为基金会的工作人员说,三个人救人的好人好事可能涉及到见义勇为,等三个人拘留结束后,基金会将对救落水女孩的事重新调查,确认参与救人的人数和当时详细情况,如果认定是见义勇为的,会进行表彰。

 
 
 
 
 

 

按照法律能否从轻处罚?

  从严格意义上讲,3名小伙先后实施了盗窃和救人两个独立的行为,且行为针对的是两个不同的自然人主体,引发的法律后果也应当是各自独立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犯罪分子“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主动救人,帮助挽救一条生命,当然属于“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符合立功的实质要件。

 

  而根据我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犯罪分子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争议之处在于,刑法中的立功一般应当在犯罪分子归案以后,而本案中3名小伙的救人行为发生在被公安机关查获之前。也就是说,3名小伙子的行为符合立功的实质要件,但是否符合刑法中立功的形式要件,尚存在争议。

 

  尽管如此,在法定量刑幅度内对3名小伙酌情从轻处罚,仍然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据。3名小伙虽然已经涉嫌犯罪,但数额不大,很可能是一时冲动,也有可能是一时经济困顿所迫。而从事后积极救人来看,他们具有较强的社会公益心,社会危险性不大,根据最高法《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依然可以对其从轻处罚。

 

 

来源:人民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