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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逃离传销窝点,防卫过当获判刑

来源:一天易法网  作者:广州刑事律师  时间:2017-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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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逃离传销窝点实施反抗行为,致一人死亡、一人轻微伤,造成重大损害,属防卫过当,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近日,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五年。

案情

2016年8月8日,被告人周某被人骗入萍乡一传销窝点,被逼加入该传销组织。周某不从,并被陈某(传销组织家长)、被害人郭某(传销组织管家)、曹某等人限制人身自由。随后的几天,安某、侯某也被骗入该传销组织。在此期间,周某得知安某、侯某也想离开该传销组织,三人便秘密商量,打算趁传销组织人员少的时候,通过打架控制郭某,并从郭某处拿取房间钥匙逃离。

2016年9月19日,周某、侯某商量逃跑时机时,二人的交谈被传销人员谢某听到。谢某随即告知郭某和曹某。周某为防止郭某打电话向外面的其他传销人员报信,便迅速从郭某口袋内搜出两台手机砸在地上。一顿扭打过后,郭某与曹某合力将周某控制住,郭某从腰间抽出皮带往周某头上抽打。之后郭某又拿起一个红色塑料凳朝侯某头上砸。周某见挣脱不了,出逃无望,想到之后可能会遭到传销人员的报复,便央求曹某放手,但没有得到回应。周某便从裤子口袋里掏出随身携带的折叠刀,朝曹某的左侧臀部捅了一刀。曹某受伤后放开周某。郭某见状想来控制周某,并扬起皮带想抽打周某。周某躲开后顺势双手持刀朝郭某的左下肋部位捅了一刀。郭某还想用皮带抽打周某。周某又持刀朝郭某左下肋部位捅了一刀。周某等人见曹某、郭某受伤即逃离现场。经鉴定,郭某系被他人用锐器刺伤急性大出血而死亡;曹某因外伤致左臀部皮肤裂伤,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

判决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周某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一人死亡、一人轻微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周某为逃离被非法拘禁的传销窝点,使用随身携带的折叠刀捅伤对其实施拘禁的郭某、曹某,属于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其行为具有防卫性质,但其防卫行为造成一人死亡、一人轻微伤的严重后果,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属于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持凶器实施伤害行为,可酌情从重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萍乡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