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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与民间借贷纠纷

来源:一天易法网  作者:广州刑事律师  时间:2017-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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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崇安区检察院以王先杰犯诈骗罪向无锡市崇安区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至2013年8月间,王先杰被债权人张亚平、蔡建平、上海银行无锡分行等个人和单位以未能偿还到期贷款和民间借贷为由诉至法院, 或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法院先后作出民事判决、民事调解和民事裁定,责令王先杰返还债权人本息及其他诉讼费用,并裁定查封、冻结王先杰的财产,金额累计 4000余万元。

被告人在明知其身负巨额债务,名下房产均遭法院查封的情况下,于2013年8月6日前后的一天,假借要开办无锡天酬投资有限公司之名,委 托被害人孙向荣垫资3000万元代为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

随后,王先杰将开办新公司以及将会有资金转入其新开立的中国农业银行太湖支行个人账户的消息披 露给债权人张亚平、蔡建平以及上海银行无锡分行。8月13日9时许,被害人孙向荣将2850万元转入王先杰的银行账户。无锡市北塘区法院、南长区法院即应 债权人张亚平、蔡建平、上海银行无锡分行申请,冻结了上述款项。被害人孙向荣得知款项被冻结后即报案,案发后涉案财物已发还被害人。

法 院认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王先杰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 立。王先杰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减轻处罚。据此,依照《刑法》第266条、第23条、第64条之规定,以诈骗 罪判处被告人王先杰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一审宣判后,王先杰提出上诉,理由是:(1)其准备成立新公司是事实,并无假借成立新公司之名骗取垫资款的故意;(2)其没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其行为不构成诈骗罪。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江 苏省无锡市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王先杰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因为证人杨雨润、张国平、陈柏屹的证言及被害人孙向荣的陈述均证实:王先杰事先知道 孙向荣的垫资款将于2013年8月13日上午汇入其新办的银行卡。王先杰在可以预见也应当预见到其在身负众多债务、涉及多起民事诉讼、名下房产均被法院查 封的情况下,只要债权人得知有资金进入其个人银行卡,肯定会被采取法律措施追偿债务,但仍将新开户银行卡的申请单等资料向债权人披露,甚至主动复印后提供 给债权人,并告知卡上资金进入的时间,致使次日用于验资的垫资款汇入王先杰新办的银行卡后即被债权人申请法院冻结。上述客观行为足以反映出王先杰意图通过 法院的公权力,冻结、扣划上述款项,从而骗取孙向荣垫资款用于偿还其个人债务,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法律特征。

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王先杰犯诈骗罪的定罪和量 刑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诉讼程序合法,应当予以维持。依照《刑事诉讼法》第225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 持原判。

来源:两高法律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