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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挑酒驾司机碰瓷,被判敲诈勒索获罪!

来源:一天易法网  作者:广州刑事律师  时间:2017-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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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醉驾”入刑以来,酒后不开车已深入人心,但仍有司机抱着侥幸心理酒后驾车。而另一群不法分子正是利用了酒驾司机害怕被公安机关查处的心理,故意驾车与酒驾车辆发生擦挂事故,然后要求大额的“修车费”。酒驾司机由于害怕公安机关介入,往往选择“花钱消灾”。以上套路就是俗称的酒驾碰瓷。然而,酒驾固然值得谴责,但敲诈酒驾司机的行为,仍然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在此,笔者要提醒各位司机朋友:酒后开车,不仅对自身及公共交通安全造成隐患,也容易遭到不法之徒的针对性碰瓷,只要做到酒后不开车,就可以避免上述法律风险。

 

王某甲、王某乙犯敲诈勒索罪一审刑事判决书(部分摘录)

 

(2015)港刑二初字第00132号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甲,无业。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6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江苏省南通市看守所。

辩护人张军,江苏江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乙,农民。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6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江苏省南通市看守所。

辩护人陈树宁,江苏中远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检察院以通港检诉刑诉(2015)2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犯敲诈勒索罪,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5日进行了第一次庭审,在庭审中,被告人王某甲对起诉指控的部分犯罪事实予以否认,本院于2016年1月7日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于同年3月1日公开开庭重新审理。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仕、代理检察员张文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甲及其辩护人张军、被告人王某乙及其辩护人陈树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指控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于2015年2月至4月间,在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港闸区等地以酒驾司机为目标,驾驶小轿车故意碰撞被害人所驾车辆,制造交通事故,利用被害司机因酒驾不敢报警的心理,以向被害司机索要汽车修理费用为名,敲诈勒索被害人钱财。二被告人先后作案4起,向4名被害人共计敲诈勒索人民币111000元。指控的证据有书证、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等。公诉机关认为,二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二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认定事实】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系同胞兄弟。2014年12月22日,被告人王某乙从江苏省盐城市驰安汽车租赁服务公司租赁了苏J×××××奥迪A6轿车供被告人王某甲使用。2015年2月开始,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预谋驾驶奥迪轿车故意碰撞酒驾司机所驾车辆,制造交通事故,利用酒驾司机不敢报警的心理,以索要汽车修理费为由,敲诈勒索酒驾司机的钱财。至2015年4月,二被告人采取上述犯罪方法,共作案4起,敲诈勒索4名酒驾司机,共计敲诈勒索人民币111000元。

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15年2月14日晚,被告人王某乙、王某甲驾乘奥迪轿车至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菲比金座酒吧门口停车等候。次日(2月15日)凌晨4时左右,被害人施某从酒吧出来驾驶苏F×××××汉兰达SUV离开,二被告人猜测被害人施某系酒后驾车,即驾车尾随其后。当被害人施某驾车行驶至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钟秀西路城港花苑西门口时,被告人王某乙故意以所驾车左前部碰撞施某所驾车右后部,制造交通事故,要求被害人施某赔偿奥迪轿车修理费。被害人施某承认酒后驾车,由于害怕被警察查处,在自己的汽车被奥迪轿车追尾的情况下,非但没有要求二被告人赔偿汽车修理费,反而被迫向二被告人支付汽车修理费。为此,二被告人敲诈勒索被害人施某人民币35000元。

2.2015年4月17日凌晨5时左右,被告人王某乙、王某甲驾乘奥迪轿车在南通市青年路行驶时,猜测被害人吴某可能酒后驾驶F90G01雪铁龙轿车,即驾车尾随其后。当被害人吴某驾车行驶至南通市青年路与园林路路口左转弯时,被告人王某乙故意以所驾车左前部碰撞吴某所驾车右后部,制造交通事故,要求被害人吴某赔偿奥迪轿车修理费。被害人吴某承认酒后驾车,由于害怕被警察查处,在自己的汽车被奥迪轿车追尾的情况下,非但没有要求被告人赔偿汽车修理费,反而被迫向被告人支付汽车修理费。为此,二被告人敲诈勒索被害人吴某人民币28000元。

3.2015年4月18日晚,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驾乘奥迪轿车至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菲比金座酒吧门口停车等候。次日(2月19日)凌晨1点左右,被害人司某从酒吧出来驾驶苏F×××××马自达小型轿车离开,二被告人猜测被害人司某系酒后驾车,即驾车尾随其后。当被害人司某驾车行驶行至204国道南通市公安局平潮派出所门前往南一公里路段时,被告人王某甲故意以所驾车左前部碰撞司某所驾车右后部,制造交通事故,要求被害人司某赔偿奥迪轿车修理费。被害人司某承认酒后驾车,由于害怕被警察发现,在自己的汽车被奥迪轿车追尾的情况下,非但没有要求二被告人赔偿汽车修理费,反而被迫向二被告人支付汽车修理费。为此,二被告人敲诈勒索被害人司某人民币10000元。

4.被告人王某甲与被害人张某相识。2015年4月29日,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预谋敲诈勒索被害人张某。当晚,被告人王某甲约被害人张某至南通市港闸区林荫水岸小区门口的“名副其实”饭店吃饭饮酒,被告人王某乙驾驶奥迪轿车在饭店外等候。饭后,由被害人张某驾驶、被告人王某甲乘坐苏F×××××海马轿车离开饭店,被告人王某甲即电话通知被告人王某乙,被告人王某乙遂驾驶奥迪轿车尾随其后。当被害人张某驾车行驶至南通市港闸区站前二号路工农路路口时,被告人王某乙故意以所驾车左前部碰撞张某所驾车右后部,制造交通事故。被告人王某乙装作与被告人王某甲不认识,要求被害人张某赔偿奥迪轿车修理费。被害人张某承认酒后驾车,由于害怕被警察查处,在自己的汽车被奥迪轿车追尾的情况下,非但没有要求被告人王某乙赔偿汽车修理费,反而不得不答应赔偿被告人王某乙汽车修理费39000元。由于被害人张某随身只携带了少量现金,仅支付给被告人王某乙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王某甲假装帮被害人张某垫付人民币37000元。事后,被害人张某还给被告人王某甲人民币36000元。为此,二被告人敲诈勒索被害人张某人民币38000元。

案发后,二被告人的父亲王道恒代为退出全部赃款,并由公安机关发还给被害人。

 

【定罪量刑】

本院认为,敲诈勒索罪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实施威胁或者要挟的方式,强行索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中,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选定酒驾司机为犯罪目标,采取驾驶汽车故意碰撞对方车辆,制造交通事故的手段,以被害人因酒后驾驶汽车不敢报警的心理为要挟,以要求被害人赔偿汽车修理费为由,敲诈勒索被害人钱财,数额巨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敲诈勒索罪。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本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大部分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家属代为退赃,对二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二被告人以危险方法制造事端、多次实施敲诈勒索犯罪,酌情从重处罚。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甲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4日起至2018年9月3日止。罚金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两个月内缴纳)

 

被告人王某乙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4日起至2018年9月3日止。罚金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两个月内缴纳)

 

 

来源:刑事法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