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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警滥用职权偷拍“车震”视频被判刑(辅警常见渎职罪梳理)

来源:一天易法网  作者:广州刑事律师  时间:2017-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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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滥用职权罪

 

案号:(2017)冀0433刑初12号

 

2015年7月中上旬一天的下午,XX县公安局巡特警大队辅警王某某、宋某、王某、董某四人在没有正式民警的带领下,驾驶警车超出其巡逻范围,行驶至XX县化工园区一条东西路上,发现一辆日产轿车停靠在路边,王某某等四人随即下车,对车辆进行盘查,拉开车门后发现韩某1和张某2正在车内副驾驶发生性行为,王某某使用手机对车内情况进行了录像。随后王某某等四人将两人带至XX县巡特警大队东院,宋某向XX县巡特警大队东院负责人杨某某汇报后,杨某某安排宋某等人对两人进行调查询问,经询问,证实两人系情人关系,后在杨某某的授意下,宋某等人收取张某28000元,然后让两人离开。宋某等人将收取的8000元交到杨某某手里,杨某某将这笔钱的30%或40%返还给宋某,宋某四人将钱某分。事后,王某某用手机拍摄的车内视频没有及时删除或交专人保管,且多次让他人观看该视频,导致该视频在2016年8月在网络上被广泛传播。2016年8月30日7时许,韩某1因视频外泄到馆陶县巡特警大队讨说法时,喝下其随身携带的农药,经抢救无效于2016年9月1日死亡。该事件被北京青年报、新京报及各大网站报道、转载,引起社会强烈关注,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裁判结果:一、被告人王某某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二、被告人杨某某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

 

案号:(2017)鲁1724刑初191号

 

2014年11月份的一天傍晚,被告人于某(辅警)跟随XX县公安局XX派出所副所长倪某执行治安巡查,在对一可疑车辆盘查时,被告人于某使用自己的苹果5S手机,对在车内发生不正当男女性关系的现场进行录制,其后将该视频转发给他人,致使视音频外泄并在互联网上传播,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判决结果:被告人于某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2、滥用职权罪、受贿罪

 

案号:(2016)苏0382刑初880号

 

2015年6月至9月间,被告人王某为给自己及祝某、朱某、杨某等人办理头像与身份信息不符的居民身份证,遂联系XX市公安局XXX派出所辅警李某,李某利用职务便利获得空挂户(无头像人员)户口信息,并通过同所辅警户口协管员王某某,违规打印空挂户户口底页交与王某、祝某、朱某、杨某等人。王某、祝某等人凭该户口底页,至被告人王某某处拍照采集人像,王某某明知被拍照人员与空挂户户口底页载明的人员身份不符,仍违规为王某、祝某、朱某、杨某办理居民身份证。后被告人王某收取祝某、朱某、杨某人民币共计50000元,被告人李某收受王某人民币53000元,被告人王某某收受李明所送人民币7000元及苹果6手机一部、鞋、衣服等财物。

 

被告人李某、王某某均系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代表国家行使职权,违反户籍管理规定,为他人办理冒名虚假身份证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均构成滥用职权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李某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牟取非法利益,非法收受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被告人王某为牟取不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伪造居民身份证件,其行为分别构成行贿罪、伪造身份证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3、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案号:(2017)粤1973刑初882号

 

被告人钟国华在东莞市公安局虎门公安分局太平派出所任辅警,负责协助民警便衣巡逻伏击“偷、抢、扒”犯罪分子。到2016年12月份,钟国华利用在反扒组负责查禁犯罪的便利,使用手机号135××××2528多次与实施扒窃的犯罪分子陈某(另案处理)联系,将查禁犯罪活动的部署、时间、地点等情况告诉给陈某,向陈某通风报信,致使陈某等人避开公安机关抓捕,帮助其逃避处罚。

 

判决结果:被告人钟国华犯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4、玩忽职守罪

 

案号:(2015)曲刑初字第79号

 

2014年7月12日晚10时许,被告人杨某与同事张某按照《曲阳县公安局关于开展常态化巡逻防控工作的实施方案》安排,驾驶冀F×××××警用面包车在南环路巡逻,当行驶到曲阳县雕刻广场泡泡堂KTV门口附近时,发现有人打架,二人便下车进行处置,后打架一方的曲阳县羊平镇西羊平南村人马某力上了警车副驾驶位置求助,被告人杨某独自一人驾车将马某力带离打架现场,沿南环路向东行驶到曲阳县南环路孟良河桥时,被告人杨某接到张某电话让其将马某力送到曲阳县公安局恒州派出所接受盘问,被告人杨某便掉头去恒州派出所,当行至孟良河往西50米左右的“汽车影院”烧烤门口附近时,马某力以要小便为由要求下车,被告人杨某停车后,马某力下车逃跑,途中掉进东关一排水沟,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保定市人民检察院检验鉴定:马某力符合颅脑损伤后吸入性窒息死亡。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身为公安机关协勤,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免于刑事处罚。

 

5、徇私枉法罪

 

案号:(2016)晋0225刑初55号

 

被告人王云飞曾带领几名辅警去“老五中”游戏厅查处过赌博并将涉赌人员带回派出所,后未履行任何法律程序,涉赌人员被放出。辅警刘某一、李某证言及赵某一、刘某某等几名涉赌人员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印证了该事实,故本院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考虑到其作为派出所民警,主要职责系查处治安违法案件,因此,在查处本案涉赌案件并将涉赌人员带回派出所后,虽然应当认识到涉赌人员有可能涉嫌犯罪,但并未充分意识到案件的犯罪性质,因而也未采取任何强制措施,故被告人王云飞犯罪的主观恶性较小。从当时涉赌人员涉嫌犯罪的情况看,情节亦属一般,故被告人王云飞的行为虽构成犯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云飞犯徇私枉法罪,免予刑事处罚。

 

6、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

 

案号:(2014)新宾刑初字第00058号

 

 

被告人崔某某于2012年9月起担任抚顺市第二看守所巡管民警,其工作职责是按时对各监室内部情况进行巡岗;接受领导指派,对外出就医的在押人员进行监管等。2014年2月16日8时,被告人崔某某与辅警郑某某(另案处理)到抚顺市中心医院4号楼三楼316病房,接班监管住院治疗的在押犯罪嫌疑人贺某(另案处理)。期间,喝酒、睡觉;未按规定给在押人员加戴械具;允许在押人员家属随意会见、陪护;对辅警郑某某擅离职守的行为不管不问等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致使依法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在押犯罪嫌疑人贺某于2014年2月17日3时许脱逃。2014年3月3日,犯罪嫌疑人贺某被抚顺市公安局抓获归案。案发后,被告人崔某某主动到抚顺市人民检察院驻抚顺市看守所检察室投案。


判决:被告人崔某某犯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免予刑事处罚。

 

7、私放在押人员罪

 

案号:(2017)晋02刑终44号

 

本院认为,上诉人马某某虽为大同市矿区看守所辅警,但从事公务行为属于看守所警察监管职责范围,应以司法工作人员论。原审被告人张某身为大同市矿区看守所看守警察,应当知道在押人员张某某不符合释放条件,仍利用监管职务之便利,擅自将在押人员张某某带出监区,明知在押人员监管档中没有人民法院出具的任何法律文书,释放在押人员张某某不符合法律规定,仍要求同案被告人马某某给在押人员张某某办理释放手续,致使其监管对象在押人员张某某脱离监管;上诉人马某某在人民法院尚未结案且并未收到任何执行法律文书,明知释放在押人员张某某不符合法律规定,仍擅自开具释放证明,致使在押人员张某某脱离监管,其行为均已构成私放在押人员罪。原判改变指控罪名定性为玩忽职守罪,显系适用法律错误,故抗诉机关及出庭检察员所提私放在押人员罪的抗诉意见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考虑到本案事实情节以及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等量刑情节,原判适用免予刑事处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8、招收学生徇私舞弊罪

 

案号:(2015)安市刑终字第113号

 

原审被告人桂某明于2012至2013年担任安顺XX高级中学副校长及高三文科班班主任期间,在高三学生高考报名身份信息采集过程中,接受常某昌等人请托,收受好处费14万余元,明知胡某某、李某某、朱某某等11人系不符合规定的外省籍学生,通过向原审被告人杨某行贿,违反法律规定为11名学生办理了安顺市西秀区常住人口的户籍档案,使得该11名学生顺利将学籍转入其任职的安顺市XX高级中学,并通过高考资格审查在安顺市西秀区参加高考,严重影响了贵州省高考报名考试秩序与招生工作。原审被告人杨某利用其在派出所担任办理户籍业务的辅警的身份,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私自给张某办理不符合规定的外省籍学生在安顺的户口而收受张某给予的好处费7000元

 

改判:1、原审被告人桂某明犯行贿罪,免予刑事处罚;犯招收学生徇私舞弊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

 

来源:刑事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