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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天议法(十) 血性男儿当如此:“放开我妈妈!”

来源:一天易法网  作者:广州刑事律师  时间:2017-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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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荒唐的判决,教条的适用法律!令人震撼!让我不得不怀疑判决的法官是否真正的理解,懂得过法律!对于正在进行的强制猥亵妇女的行为实施正当防卫,不享有无过当防卫权,这个没有问题。但是如果被强制猥亵的是你的伟大的祖国呢?你是不是应当站起来顽强抵抗?!祖国是你的母亲,“我把祖国比母亲”,那么如果是你的生身母亲呢?!一个有血性的男人应该怎样做呢?!保护母亲,是为人责任的底线,如果法律不保护你的母亲,你也不能保护母亲吗?!世间最伟大的母爱无法得到回馈,还谈什么“跪乳”,“反哺”?!保护母亲是最基本的道德!是最基本的伦常!也才是最起码的正义!

       一直有人说,法律是冷冰冰的,我却一直认为这是个错误的判断,而不敢苟同!法律自始至终都是热情洋溢的,都是与社会的伦理道德观念一致的,至少,我们社会主义法治所需要的法律应当是这样的,能够充分保护绝大多数人民民主专政的人民的正当情感与善良风俗。社会主义法治的法律必须是保护人民民主专政的人民,保护着全体人民对于公平正义的判断,保障着人民基于公平正义被扭曲而产生的愤恨的情感。只有公平正义,才能洗刷掉无法得到正义保护的冤屈者的愤恨与公众的义愤填膺!如果法律无法保护母爱与对亲恩的回报,那么法律真的就会变成冷冰冰的!而冷冰冰的究竟是法律的条文?还是适用法律的人呢?!如果法官都是铁石心肠,如果法官都没有七情六欲,如果法官失去了情感与人伦,不懂得法律要保护的是什么,那么必然会让人民绝望,社会的道德同步沦丧!

       在中华大地持续七五普法三十年以后,竟然仍能看到这样令公众愤慨的判决,这是不可思议的。这份判决让我想到了杨白劳与喜儿,《白毛女》~建国以来曾经风靡祖国大地的作品,其中所提倡的,肯定的,抨击的价值观在这份判决书中已经被完全扭曲掉了,如果法律已经开始保护放高利贷的黄世仁,且把这种所谓的非暴力的追债行为视为合理合法,那么即将会有无数的喜儿与杨白劳被黄世仁逼死,是历史的倒退,悲剧的重演,也是法律丧失权威的开始!究竟何谓正义?!至少,教条的机械的适用法律,不可能带来正义!

       的确,作为一名律师来看,法院的判决都有法律的依据,但是,我们可以试想一下,如果对于非暴力的侵害,不能够进行正当防卫,那么按照公安机关的思路,债权人对债务人非法拘禁大可以无期限的持续进行下去,也就是说公安机关的判断就可以直接判决债务人终生监禁了!公安机关的置之不理,何异于对追讨高利贷行为正当性的肯定?!公安机关接警后,到现场发现并无暴力犯罪存在,而且是债权人索债的“正当”行为,就可以扬长而去了,不需要以公安、人民警察的身份对社会的影响,公众的安全,秩序的安定承担任何责任了吗?!他们是否忘了自己并不具备直接认定债权债务合法性与是否存在的权力呢?!他们是否应当将双方带回公安机关,详细了解来龙去脉,做好口供与笔录呢?!

       一个的的确确完全是因为经济大环境因素导致无法偿债的正当商人,已经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而确定无力偿债的债务人,是不是只能容忍债务人的各种“非暴力”的侵犯人身权利的逼债行为呢?!而一概被排除在公安警察以及法律所保障的人身权利范围之外?!那么债权人是不是可以用各种非暴力的方式对债务人进行凌辱与折磨呢?而对于中华民族几千年来一直所倡导的忠义节孝是否可以一并的抛诸脑后呢?如果,一个人可以任人恣意凌辱自己的母亲,都可以淡然视之,没有半点的震怒与反抗,那自然也就不可能会有激情杀人了!这些判断都是对的吗?!

​       正当防卫所保护的是公民对于是非对错的基本判断,保护的是对社会不公平及丑恶现象的否定的价值判断,提倡的是舍己救人,见义勇为,勇敢同危害社会及公民人身权利的行为作斗争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法律所规定的正当防卫是对社会公民一般性的规定,而非对本案中母子特殊情况的规定,勇敢的人对于陌生人的救助与保护我们尚且可以适用正当防卫,难道对于儿子对母亲的救助与保护不是应当更加提倡吗?其适用的标准难道不该放得更宽吗?就如同刑事诉讼法188条所规定的父母,子女,配偶间可以豁免出庭作证的情况,这难道不是法律对于亲情保护的最好示范吗?

       我们姑且不论于欢是否有对债权人侵犯行为的忍让义务,但至少他不是债权关系的当事人,债权人也没有任何权力去限制他的人身自由,更没有任何的资格可以在他的面前侮辱自己的生身母亲!如果法律与正义允许公民对强奸陌生女性的犯罪嫌疑人享有无过当防卫权,那么就应当允许儿子对侮辱母亲的犯罪分子享有同样的无过当防卫权!如果允许一个儿子对侮辱母亲的凶手心慈手软,无异于允许所有公民对侮辱祖国的行为视而不见!

       如果判决,在110警察对违法行为视而不见转身离去的瞬间,面对失去“人民警察”挽救最后希望而陷入绝望,奋起抵抗而不顾敌我力量对比悬殊,仅仅年过22岁,仅仅为了保护母亲不继续受辱,而人单力支的于欢无期徒刑,那么无异于放弃了对所有侮辱祖国行为进行抵抗的肯定!如果面对母亲受辱而进行抵抗的行为都要进行严惩,那么有一天我们的祖国被侵犯时还有谁会发自内心的站起来反抗呢?因为“我把祖国比母亲”啊!这个“母亲”应当是我所愿意牺牲生命去捍卫去保护的对象啊!每个人都欠自己的母亲一条人命!情,礼,义,忠,孝尽在其中!

       本律师以为,本案被害人先对被告人于欢的母亲实施了人所不齿的下流的逼债行为,且情节相当恶劣,严重侵犯了法律所保障的善良风俗与亲情伦理,遭到犯罪嫌疑人于欢激愤之下的反抗,可以构成正当防卫,虽然其故意伤害行为旨在保护其母亲,自救以脱离侵犯,但是因为激愤之下所实施的反抗行为,最多只能算过失导致被害人死亡,可以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但因为被害人本身的逼债行为手段卑劣,极其下流无耻,甚至已经构成强制猥亵妇女罪,竟然又当着儿子的面,情节可谓极其恶劣,其本身存在重大过错,至多只能判处被告人于欢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教其引以为戒。这才是公正的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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