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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登山,要不要自担风险?

来源:一天易法网  作者:广州刑事律师  时间:2018-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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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尚格法律人(falvren888)

作者:韩晓玥


 

登山是一项考验体力和毅力的运动。登临绝顶,观前人未见之景的确是件赏心乐事,也是吸引许多“驴友”一次次向险峰发起冲击的原因。但是,登山本身的危险系数较高,还可能伴随着无法预料的风险。近期发生的一起登山事故就让人不胜唏嘘。2月3日,3名山友在未办理入沟及登山手续的情况下,私自攀登四川四姑娘山玄武峰并遇险,其中一名男子被救下后称其女友因腿部受伤,还挂在悬崖上。4日救援人员找到受伤女子,因其身处峭壁无法施救,基本确认其已经遇难。而黄山风景区今年开始实施“有偿救援”,针对的也是游客违规逃票私自进入或不听劝阻擅自进入未开发开放区域而后遇险的情况,救援费用由旅游活动组织者及被救助人承担。

 

可以发现,违规登山才是症结所在。那违反的到底是什么规定,责任由谁承担,有偿救援是否有法律依据?法律人为您解读。

 

首先,并不是所有的登山活动都需要事先报备,办理登山手续。在正规景区游览登高不受特别限制。一般只有专业的登山活动有此要求。国家体育总局颁布的《国内登山管理办法》适用于西藏自治区5000米以上和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3500米以上独立山峰的登山活动。攀登这些山峰不仅需要组队申请“登山活动批准书”,还要提前进行训练,队内配有登山教练。除了《国内登山管理办法》,各地登山协会的规定和所攀登山峰管理单位的规定也是登山者需要遵守的。

 

其次,一旦出现违规登山遇险的情况,就会产生责任负担的问题。这里要引入“自担风险”这个概念。它是侵权法上的一种抗辩,即如果当事人自愿置身于其觉察和了解的危险中,则不得就为此所受损失获得赔偿。虽然我国《侵权责任法》当中对此并无明文规定,但是实务中大量用到了自担风险。对山峰的管理单位而言,如果其尽到了谨慎管理义务比如设置了警示标志,进行了劝阻,而登山者仍一意孤行绕开监管,那么其不承担责任。对遇难登山者的同伴而言,其彼此之间没有法定的救助义务,是自愿结成的互助共游关系。如果遇难者家属向同伴要求赔偿,同伴们可以用自担风险作为抗辩事由。实务中,也出现过依据公平责任由遇难者的同伴酌情予以赔偿的案例。

 

最后,有偿救援于法有据。《旅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旅游者在人身、财产安全遇有危险时,有权请求旅游经营者、当地政府和相关机构进行及时救助。旅游者接受救助后,应当支付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这实际上是让不守规矩的登山者为自己的行为买单。强调有偿救援更多的是一种震慑,让登山者多考虑自身能力,不盲目涉险,但后续执行的效果仍有待观察。

 

敢于迎难而上的都是勇士,但是勇士也必须有智慧。了解风险,并有能力承担风险,才能征服一座又一座高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