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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突然辞职导致未休当年年休假,公司需折算工资吗?

来源:一天易法网  作者:广州刑事律师  时间:2018-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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茅十八系上海天地公司员工,与公司订立的劳动合同期限自2012年4月1日起至2017年3月31日。

 

2015年9月25日,茅十八向公司提交辞职书并于当日离职。

 

离职后,茅十八和公司就年休假工资问题发生争议,案件历经仲裁、一审、二审、再审。

 

【争议焦点】

 

员工辞职导致未能享受当年度年休假,公司是否需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

 

【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茅十八于2015年9月25日提出辞职后便离职,致使公司无法正常安排其享受年休假。茅十八要求公司支付2015年度年休假工资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茅十八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判决】

 

上海二中院经审理后认为,关于2015年年休假,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

 

2015年9月25日茅十八主动提出辞职,导致公司无法正常安排其享受年休假,故原审判决对茅十八要求公司支付2015年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的诉请不予支持,亦无不当。

 

茅十八还是不服,向上海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再审裁定】

 

上海高院经审查认为,原审以茅十八2015年9月25日主动辞职导致公司无法正常安排其年休假故对其支付2015年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的诉请不予支持,本院予以认同。

 

案号:(2017)沪民申319号(当事人系化名,案情及当事人诉求有精简)

 

【实务分析】

 

员工辞职导致未能休当年度年休假,用人单位是否需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这是一个HR和劳动者普遍关心的问题。

 

实务中的辞职一般会有3种形态。第一种是员工未履行通知期,提出辞职后未经用人单位同意即马上离职,这种辞职严格来说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第二种是正常的辞职,即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第三种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提出“被迫辞职”,同样未履行30天的通知期,但属合法解除劳动合同行为。

 

以上三种“辞职”情形,用人单位是否需支付辞职当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不能一概而论,下面做个简要分析,供参考!

 

一、员工未履行通知期提出辞职导致未能享受当年度年休假,公司无需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下称《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从法条的表述看,员工离职需折算当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前提是“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从文义解释看,“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理解为提出“解除或终止”意思表示的是用人单位显然更符合条文文字表述的含义。

 

另外,《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规定"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第五条规定“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从上述规定看,安排年休假是用人单位的义务,但在年度内何时安排,则由用人单位统筹安排,在用人单位尚未作出年休假安排的情况下,员工提出辞职并立即离职导致用人单位无法安排年休假,责任不能归咎于用人单位,如果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对用人单位显然不公平。

 

因此,员工未履行通知期辞职导致未能享受当年度的年休假的,用人单位无义务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

 

二、员工正常辞职时,用人单位应及时在辞职通知期内安排年休假

 

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员工正常辞职应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如果员工履行了法定通知期,这时用人单位如果装傻也不安排,显然就不厚道了。

 

既然员工已通知用人单位会在30天后离职,用人单位客观上也不能“统筹安排”了,基于用人单位有安排年休假的义务,也基于公平原则,用人单位应及时在辞职通知期内安排员工休完年休假。

 

为了避免争议,建议用人单位在规章制度中或劳动合同中就此做出相关规定或约定,比如可约定如下:员工提出辞职时,如公司尚未安排当年度年休假,则员工应在辞职通知期内休完年休假。

 

三、员工“被迫辞职”导致不能享受当年度年休假,用人单位应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

 

当用人单位有劳动合同法第38条所列的违法行为时,员工可以提出“被迫辞职”并立即离职。

 

所谓的“被迫辞职”在学理上也称为“推定解雇”,在员工“被迫辞职”理由成立情况下,员工解除劳动合同不存在任何过错,是用人单位违法行为导致,如果员工主张当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应当按照员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