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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路面洒水摔倒 环卫部门是否担责

来源:一天易法网  作者:广州刑事律师  时间:2018-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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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李某年近七旬,平日主要负责接送孙女上学。2018年5月31日下午,李某在骑自行车去接孙女放学的途中,因自行车轮胎年久磨损,加之洒水车刚刚作业经过,路面湿滑,在骑行至某下坡路段时不慎摔倒受伤。李某受伤后被送至医院治疗,花费医疗费近2万元。李某家属认为,环卫部门对路面的洒水作业是导致李某摔倒受伤的主要原因,因此要求环卫部门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环卫部门则认为,对路面进行洒水是环卫进行正常作业,且未造成路况明显恶化,不应由其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对此协商不成,遂产生纠纷。

  

【分歧】


  对于环卫部门是否需对李某受伤承担赔偿责任,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据此,环卫部门对路面进行洒水作业导致路面湿滑,其行为与李某摔倒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环卫部门进行的路面洒水作业并非违法、违规行为,且未造成路况明显恶化。李某虽年近七旬,但其作为一个成年人,且常年骑车上路接送小孩,应保持车况良好并尽到谨慎行驶义务。环卫部门在主观上并无致使李某受伤的故意,客观上李某的受伤也与环卫部门洒水作业无法律上的直接因果关系,故环卫部门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第一、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指基于一定的归责事由确定侵权责任承担的法律原则。我国法律规定的归责原则包括过错责任原则(含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除法律规定的一些特殊情形外,一般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而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主观过错是过错责任原则的四个构成要件。

  第二、本案中,首先,洒水车进行路面洒水作业的目的是清洁路面,祛除扬尘,降低温度,保护道路,是城市建设所需,且作业并未造成道路状况明显恶化,影响通行,故不能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九条的相关规定。此前之所以有部分案例判处环卫部门承担赔偿责任,多是因为环卫部门违反冬季作业规定且洒水导致道路结冰,严重影响了车辆及行人通行;其次,环卫部门进行的路面洒水作业行为与李某的受伤并无法律上的直接因果关系。李某作为一个成年人,在使用车辆的过程中应保持车况良好并在知晓路面洒水后尽到谨慎注意义务,而不能轻易将摔倒受伤归责于正常进行的洒水作业。最后,环卫部门及洒水车司机在主观上都无致李某摔倒的故意。环卫部门及洒水车司机均为按照相关规定操作,其目的亦是保持市容的整洁,并无主观上的过错。

  综上,环卫部门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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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陈一天律师团队整理编辑,所有资料来源于互联网等公开渠道,如您认为本文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尽快处理。陈一天律师电话18818861521 微信账号:Lawyer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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