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痛心!一次诱惑驱使,让他的十八岁就在围墙里度过…

来源:一天易法网  作者:广州刑事律师  时间:2018-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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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没有牢固的法制观念和相应的法律知识,不加强自我约束和控制,那么,一时的冲动、一个偶然的念头、一次交友不慎、一次好奇和诱惑的驱使等等,都有可能让我们美好的生活划上终止符,甚至糊里糊涂的就进了监狱。

下面就让南法君

给大家介绍一个典型案例

麻某

1999年7月出生

小学文化

2017年10月13日因本案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被逮捕。

案 情 回 顾

2016年6月4日晚上九点,麻某伙同吴某、阿康、阿富、阿晖、龙某(均另案处理)携带棍棒来到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某村口,遇被害人陈某、梁某途经该处,麻某等六人采取持棍棒殴打、威胁方式,强行抢走陈某iphone5S手机1台,其后又抢走梁某vivoX6D手机1台(经鉴定,被抢的iphone5S手机价值人民币1740元,vivo牌X6D型手机价值人民币2024元。)得手后,麻某等六人逃离现场。销赃后,麻某分得赃款人民币200元。

公 诉 机 关 认 为

公诉机关认为麻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胁迫手段强行劫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

麻某

一开始我不知道他们是去抢劫,只看到他们打人,后来他们拿出手机才知道的,他们打被害人的时候,我在围观,距离很近。

麻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

法 院 认为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麻某抢劫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南海法院予以确认。

法院认为,麻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

根据麻某和同案人的供述,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的作用较小,量刑时从轻考虑;被告人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在法庭上自愿认罪,依法减轻处罚。被告人犯罪的对象部分为未成年人,量刑时应从严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十七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麻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0月13日起至2020年4月12日止。)

 法 律 条 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来源:南海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