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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actical forensic tools以物抵债一方反悔能否支持
来源:一天易法网 作者:广州刑事律师 时间:2015-08-28
【案情】
孙某向冯某借款人民币15万元,由于种种原因孙某未能到期归还欠款,后孙某与冯某签订协议约定,孙某自愿以自己所有的轿车一辆归冯某所有以抵偿债务。因孙某未将车辆交付冯某,也不协助冯某将车辆产权过户给冯某,冯某无奈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孙某将车辆交付冯某并办理产权变更手续。
【分歧】
在审理过程中出现两种不同的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孙某与冯某的约定虽然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也不存在可撤销、无效合同规定的情形,但此规定本质上是一种以物抵债的担保行为,违背了担保立法的精神,应认定为无效,故不应支持冯某的诉讼请求。
第二种意见认为,孙某与冯某在协议中明确约定,孙某自愿将自己所有的轿车归冯某所有,且合同约定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不存在违反《合同法》关于可撤销、无效合同规定的情形,所以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应支持冯某的诉讼请求。
【评析】
本律师支持第二种意见。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该协议的法律性质该如何定性。第一种意见认为,该协议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无效。在签订协议时双方约定如到期不能偿还债务,则轿车产权归冯某所有,此违反了《担保法》关于禁止流质条款的规定,流质条款是学理概念,《担保法》第40条、第66条规定,抵押(质)权人和抵押(出质)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质)权人未受清偿时,抵(质)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第一种意见误解了本案中协议的性质,本案中协议不是《担保法》关于禁止流质担保的规定,此协议是在债务到期后双方签订的一种新协议。
本律师认为该协议是合法有效的,符合《合同法》关于有效合同的约定。债务到期后冯某与孙某签订该协议虽然表面上是一种以物抵债的行为,但其法律性质是双方就该辆轿车达成的一种新的协议即车辆买卖合同,只要不存在违反《合同法》关于无效、可撤销合同等情形,就是一种合法有效的协议,应当得到法院的支持。本案中,孙某与冯某借款到期后,双方达成了以孙某自有的轿车一辆作为债务进行抵偿,孙某与冯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双方不存在重大误解、欺诈和胁迫等可撤销合同的情形,同时也不存在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形,所以该协议自始至终就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一份合法有效的协议,一方反悔不履行该协议是一种违约行为,法院应当判决其继续履行合同,故冯某的诉讼请求应得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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