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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actical forensic tools“咸猪手”致伴娘重伤谁担责?
来源:一天易法网 作者:广州刑事律师 时间:2015-11-03
【案情】
2012年4月,女青年张丽(化名)收到女同学黄某送来的请柬,称五一期间自己将要结婚了,麻烦张丽帮忙在结婚那天做自己的伴娘。因为在大学时期是同窗好友,毕业后又常有联络,于是张丽便爽快地答应了。2012年5月1日一大早,张丽便来到同学黄某的新房里帮着忙前忙后,下午2时许,她又和一帮姐妹来到了新娘黄某的娘家帮忙,这时候新郎段某的30多名伴郎陪着新郎段某已经来到黄某家中准备接新娘。新郎在进屋前曾给新娘打过一个电话,嘱咐新娘一定要让姐妹们到时保护好自己,以免场面混乱造成不必要的损伤。然而,在伴郞们随新郎进入屋内后,场面当即发生了失控,伴郞们开始趁乱在这些伴娘们身上乱摸一通,其中3名伴娘躲到新娘房的套间厕所内,几名伴郞则强行闯入厕所内对其实施了猥亵。张丽因心生恐惧,借故躲在新娘房的角落,却被伴郎们强行拉到房中央。在拉扯过程中张丽不但受到了伴郎们的猥亵,几个人还将张丽抬起,开始往上撂。因为人多配合出现失误,张丽被撂在空中下落时却没有被接住,重重摔在了地上,导致张丽的胸椎压缩性骨折,随后在医院花费治疗费用6万元。由于当时场面混乱,根本无法确定是谁对张丽实施了猥亵和摔打行为,张丽只能向新娘黄某要求进行赔偿,但黄某只是付给了1万元的安慰金,随后便以张丽的损害不是由自己造成的并且自己已对张丽进行了告知义务为由拒绝承担张丽的医疗费用,无奈张丽只好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新娘和新郎赔偿其损失。
【分歧】
张丽因做伴娘时遭到侵害造成损害,应由谁承担责任?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新郎和新娘不应当承担张丽的医疗费用。因为张丽和新娘黄某并不是雇佣关系,且张丽在婚礼上受到的侵害也不是由新娘和新郎造成的,所以新娘和张丽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且新郎和新娘方已经拿了1万元的补偿金,剩余部门张丽应当依据侵权责任法向当日侵害她的人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新郎和新娘应当为张丽受到的伤害承担赔偿责任。从本案来看,张丽受邀作为新娘黄某的伴娘参加婚礼,与新郎和新娘之间虽不构成雇佣关系,但与两个被告形成帮工关系。在张丽受到侵害时候新娘和新郎并没有阻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只要义务帮工人从事帮工活动受到损害,受害人不存在重大过失的,被帮工人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分析】
本律师同意第二种观点,即新娘新郎与张丽之间构成帮工关系。
法律对帮工关系没有明确的定义。一般来讲,帮工活动是指一方当事人为了另一方当事人的事物无偿提供劳务帮助的活动。通俗理解,帮工即是指无偿、自愿、短期为他人提供劳务,在民法中,其含义指帮工人无偿为被帮工人提供劳务,且未对被帮工人明确拒绝而发生之社会关系。帮工活动最本质的特点是劳务的无偿性。结合本案来看张丽受到新娘的邀请来当伴娘,本身是建立在一种朋友互信的基础上,而且张丽并没有要求报酬双方应当构成一种帮工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帮工人因第三人侵权遭受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不能明确或者没有赔偿能力的,由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帮工活动中被帮工人的赔偿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即被帮工人承担责任不以存在过错为要件,只要义务帮工人从事帮工活动受到损害,受害人不存在重大过失的,被帮工人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案件中新郎和新郎在傍边并未阻止这一行为,是有一定过错责任的,对于张丽在帮工过程中造成的损害,新郎和新娘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对张丽受到的损害进行补偿。结婚本来是件喜事,闹洞房也是风俗习惯,但各方都要尽到充分的注意义务,避免出现不必要的麻烦,把喜事变成闹心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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