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诉讼费计算器
LEGAL FEES CALCULATOR
是否属于适用简易程序或调解结案或诉讼案件:
填写信息 律师马上回复
ONLINE CONSULTATION实用法务工具
Practical forensic tools车上遭小偷伤害能否直接由车站赔偿损失?
来源:一天易法网 作者:广州刑事律师 时间:2015-11-03
【案情】
李某作为销售公司的对外业务员,经常出差公关。一日,他购买了该县汽车总站的快班车票外出谈业务,不料遇到该快班车上有小偷偷东西被抓。他目睹了全程,而且不幸的是在小偷与被害人扭打过程中,他被小偷用刀刮伤,血流不止。后小李被送往医院救治,他花费了2000多元医药费不说,业务也因为迟到取消,本人还住院了几天,损失惨重。后小李找汽车站协商赔偿事宜,但遭到车站推迟说先叫小偷赔,不然车站不赔,小李在找不到小偷情况下无奈只能向法院请求帮助。问本案中,车站的行为是否合法?小李在遭到小偷伤害后,该如何请求人身损害赔偿?
【分歧】
在分析本案中,出现了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小李的人身损害赔偿应由车站负责。因为根据相关规定,车站作为承运人,小李购买了车票上车,那车站应当对运输过程中的旅客伤亡承担无过错责任,小李本人并没有存在严重过错或者故意行为,因此车站应该为小李的受伤行为负责。
另一种观点认为,车站仍需要对小李的受伤行为负责,这是承担无过错责任,原因和观点一一致。但是小偷才是承担小李赔偿的主要责任方,小李应该先要求小偷承担赔偿责任,不能够追偿的部分,才由车站承担补充责任。
【律师评析】
本律师支持第二种观点,认为对于小李在乘坐快班汽车过程中受伤的赔偿责任分担为先要求小偷承担赔偿责任,不能够追偿的部分,才由车站承担补充责任。原因如下:
小李是乘坐快班出差,他在购买车票上车起应该与车站订立了运输合同,车站有义务将其安全送往目的地。《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这就是法律规定中规定的无过错责任分担问题。意思是受害方的损失如果是因为自身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造成的损害,那么承运人才会承担责任,否则受害人自己承担损害责任。本案中小李的受伤是因为小偷用刀刮伤的,承运方再此过程中没有过错,不属于上述免责条款中的任何一项,因此车站作为承运人应当对小李的受害是要负责的,但具体承担多少责任呢?
本案中涉及到第三人的致伤行为,而且因为第三人小偷的行为是造成小李受伤的直接因素。《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六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本案中,小李的受伤是由小偷直接实施的,在小李与车站订立的运输合同中,小偷施害是第三人行为的结果,承运人的车站并未有过错,因此本案中小李应该先向小偷追偿,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对于小偷不能偿还的部分,再由车站承担补充责任。当然小李可以从公安机关抓获小偷后提起的诉讼中,附带提起民事赔偿责任追偿,而对于车站,如果小偷无法偿还或者只能偿还一部分,那么车站要承担小李损失的赔偿责任,之后车站再要求小偷承担损失。
本文由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陈一天律师团队整理编辑,所有资料来源于互联网等公开渠道,如您认为本文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尽快处理。陈一天律师电话18818861521 微信账号:Lawyer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