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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区别合伙关系还是借贷关系?

来源:一天易法网  作者:广州律师  时间:2015-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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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

  2011年4月,赵某等六人为某某木材生产合作社开垦荒地,被告吴某以个人名义向赵某等人出具6万元开垦费用的欠条,欠条落款有被告孙某、周某、易某三人的签名。为追索欠款,赵某等六人将被告吴某、孙某、周某、易某诉至法庭。法院经审理查明,某某木材生产合作社工商登记的社员是吴某与另外三人。欠条落款被告孙某、周某、易某三人的签名不是三人本人所签,是被告吴某代签的。

  【争议】

  被告吴某认为,虽然工商登记的社员名单没有被告孙某、周某、易某三人;但其与被告孙某、周某、易某三人是合伙关系。理由有两点:

  1.被告孙某、周某、易某在社员入社协议书上已经签名、捺印;

  2.被告孙某、周某、易某已经分别交纳入社股金2万元。

  被告孙某、周某、易某则认为,其三人与被告吴某是借贷关系,理由为:

  1.其三人与被告吴某是朋友关系,在入社协议书上签名、捺印是应吴某的要求帮吴某的忙,目的是为了应付相关检查;

  2.其三人所出款项是吴某向他们的借款。

  【律师评析】

  处理中,有两种意见:

  1.合伙关系;2.借贷关系。

  律师同意第2种意见。理由如下:

  1.某某木材生产合作社属于企业,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设立合伙企业,必须有书面合伙协议。

  2.某某木材生产合作社工商登记的社员是吴某与另外三人,没有被告孙某、周某、易某的名单,该社员名单登记具有对外的法律效力。

  3.欠条落款被告孙某、周某、易某三人的签名不是三人本人所签,是被告吴某代签的,该代签行为不构成表见代理,不具有法律效力。

  综上,法院依法作出由被告吴某偿还原告赵某等六人6万元的判决,判决已经生效,当事人均未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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