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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偿帮工发生过错,谁该负责?

来源:一天易法网  作者:广州律师  时间:2015-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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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

  陈先生经朋友甲介绍,得知乙处有两台二手的缝制机可供销售,就打算择日由甲带领去乙那看货。2***年2月10 日,甲通知陈先生一起去看货,在去乙处途中碰上老乡丙,丙正巧没事干就问是否需要帮忙去提货。甲把两人带到乙处看货后就离开了,看完货陈先生觉得没有太大问题,价格也比较合理就当场同意买下了,但要求乙送货上门。但乙表示从来没有给顾客送过货,也不可能给陈先生送货。此时,丙就指着店前一辆三轮电动车说“你只需要把那辆三轮摩托车借给我们,我们自己来运货,陈先生一口答应了。于是,丙就跨上了乙的车子在前面驾驶,陈先生就在后面车棚里扶着机子以防缝制机从车上掉下了。等车到了陈先生住处门口尚未停稳之际,陈先生跳下车去开自己住处的门,开好门后回头一看却见丙被夹在车后与一棵树之间,经送医院抢救诊断为右肩胛骨骨折,花去医疗费2.2万元,后续治疗费若干。经查,丙没拔出车钥匙且在车辆尚未停稳的情况下擅自脱离驾驶位,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具有重大过错。

  【律师评析】

  相关法律法规对帮工人在帮工过程中由于自身过错造成自身损害应当如何处理均没有提及,只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的司法解释》第十三条第一款中有 “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但其仍然没有对此类案件应当如何裁量作出具体规定。于是,法律漏洞的存在极大地赋予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当然也同样导致了此类案件司法适用中的任意性与差异性,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司法权威。

  根据我国民法的公平正义的法理精神,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丙应当为自己的重大过失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负主要责任。但基于人道主义与公序良俗原则的法理考量,被帮工人陈先生应当对帮工人给予适当补偿,从而最大程度地实现个案的相对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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