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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债务诉讼如何确定时效?

来源:一天易法网  作者:广州律师  时间:2015-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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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

  张某长期从刘某处购买大米,双方于2011年6月23日结算,张某欠刘某大米款7000元,张某向刘某出具了欠条,未约定付款期限。2014年1月2日,刘某向张某索要欠款,张某以无钱为由未支付。2014年 2月10日,刘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张某支付欠款。张某以其债权已过诉讼时效为由抗辩。

  【律师评析】

  1. 关于本案诉讼时效的起算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本案履行期限不能确定,双方也不能重新约定,债权人可以随时主张权利。

  据此,本案诉讼时效起算点应按两种时点确定,一是刘某要求张某履行付款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一是张某第一次明确拒绝履行义务之日。本案中,刘某没有提出张某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同时,2014年1月2日刘某索要欠款时,张某也未明确表示拒绝履行义务,因此,起诉前本案没有计算诉讼时效起算点的事由,诉讼时效尚未开始计算,被告提出的债权已超过诉讼时效的抗辩理由显然不能成立。本案的诉讼时效起算点只能确定为起诉之日,并且诉讼时效从起诉之日起同时中断。

  2.关于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债务最长诉讼时效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当事人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债务的最长诉讼时效,仍然应当适用二十年的最长诉讼时效规定,其起算点应当以债务人收到标的物或提取单证时起算。因为此时债务人即负有支付价款的义务,其未履行,应属债权人“权利被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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