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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actical forensic tools代签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
来源:一天易法网 作者:广州律师 时间:2015-11-23
【案情】
2014年3月6日,陆某应聘进入某公司从事行政工作,入职快满一个月时,公司通知陆某签订劳动合同,但陆某在外出差不能当场签订。公司遂请李某同部门的同事王某代陆某在劳动合同书上签上了李某的名字,合同约定陆某月基本工资为3000元,合同期限为2年。陆某出差回来后,公司将签订的劳动合同书给了陆某。2015年5月5日,陆某向公司提出离职并获得批准,2015年6月5日,双方正式解除劳动关系。2015年8月2日,陆某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认为他与公司的劳动合同书无效,要求公司支付双倍工资。
【争议】
对本案中同事代签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存在争议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中同事代签的劳动合同无效。劳动合同关系的主体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劳动合同必须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并签字才能成立和生效。本案中,陆某并未在劳动合同书上签字,也未委托王某签字。因此,该合同无效。
第二种意见认为,上述劳动合同已产生法律效力。本案中,尽管陆某未在劳动合同书上签字,但事后其知晓了劳动合同书的内容,并以实际行动接受并履行了劳动合同。故该合同有效。
【律师评析】
律师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从民法的角度上来讲,本案中的劳动合同也应认定为有效。本案中,陆某事后不久便知晓了代签劳动合同的事实及劳动合同书的内容,但陆某并未作否认表示,根据《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规定,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因此,王某代签合同的行为有效。
退一步讲,《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本案中,尽管陆某未在劳动合同书上签字,但其事后知晓了劳动合同书的内容,并在公司工作了一年多,应视为以实际行动履行合同主要义务并获得接受,陆某以实际行动确认了劳动合同。
综上,应认定该劳动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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