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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赔偿金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来源:一天易法网  作者:广州律师  时间:2015-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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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

  原告李某与被告聂某于2000年登记结婚,2003年原告李某因车祸获得40000余元残疾赔偿金。2013年,原告以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为由,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聂某离婚。聂某同意离婚,但主张原告李某获得的40000余元残疾赔偿金系夫妻共同财产,应予以分割,但李某认为残疾赔偿金属其个人财产。

  【争议】

  第一种意见,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二)项规定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残疾赔偿金属残疾人生活补助费,故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种意见,根据最高院《人身损害赔偿》第25条之规定,残疾赔偿金系赔偿劳动能力本身的丧失,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丧失劳动能力,造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收入的减少,残疾赔偿金具有填补该损失的作用,故部分应属夫妻共同财产。

  【律师评析】

  律师同意第一种意见,理由如下:

  首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从以上法条可知,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及伤残赔偿等费用属夫妻个人财产归个人所有。因此,本案原告李某因交通事故造成伤害,而获得的残疾赔偿金属其个人财产。

  其次,残疾赔偿金是因一方身体权受到伤害而获得的赔偿,具有一定的人身依附性,是伤者以身体健康为代价而获得的,而且是用于保障其必要的康复和生活的基本费用,残疾赔偿金主要是为了解决受害方以后生活,而给予的一种赔偿,因此法律规定残疾赔偿金属一方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符合法律精神。因此,本案被告聂某在离婚时无权要求分割原告李某的残疾赔偿金。

  综上,本案原告李某因车祸获得的残疾赔偿金,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将该残疾赔偿列入夫妻共同财产范围,于法于理都不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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