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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actical forensic tools拾得遗失物被偷,拾得人是否要担责?
来源:一天易法网 作者:广州律师 时间:2015-12-11
【案情】
2015年4月8日14时许,女大学生甲捡到一部手机,后通过该手机,联系到失主乙,但甲在乘公交车归还乙手机的途中手机被偷。失主乙觉得甲是在“演戏”,手机并未被偷而是被甲占为己有,且甲捡到手机就必须负责到底,要求甲要么赔钱要么买同款手机给她。
【律师评析】
《物权法》第109条“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机关等部门。”《物权法》第111条“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因物的所有权人或合法占有人对遗失物脱离自身占有并非自身意思表示的结果,所以拾得人在拾得遗失物后对遗失物的占有是一种无权占有,即拾得人并非遗失物的所有权人。但因拾得人的拾得行为,对遗失物具有一种占时性的占有,遗失物的所有权仍然归遗失人所有。为了将遗失物的无权回归到其正常的应有状态,法律规定了该遗失物的返还制度。即遗失物的拾得人在拾得遗失物后应当将遗失物返还给遗失物的合法所有人,或者交由国家法律规定的部门,由所有人进行领取。
对于遗失物在被所有人领取前的无权占有人对遗失物的保管义务的大小,物权法所确定的义务比不当得利宽松。遗失物的拾得人只有在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遗失物损毁、灭失的,拾得人才需承担民事责任。因拾得人对遗失物的保管是因其好意行为、有利于物权回归其应有状态的行为,且对于遗失物的所有人或合法占有人往往有一定过失,所以对于遗失物在归还前因拾得人的疏忽大意或自然灾害等原因而损毁灭失的遗失人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中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甲拾得手机后在归还手机的途中手机被偷甲应当对此承担举证责任,同样乙也应当对其主张的手机被甲非法占有承担举证责任。在乙有证据证明手机是被甲非法占有之前,甲对手机的被偷不负民事责任,乙只能在找到小偷之后向小偷主张其所有权。因甲对拾得的遗失物被盗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所以甲对此不需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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