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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可以只起诉部分保证人吗?

来源:一天易法网  作者:广州律师  时间:2015-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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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

  甲创办了公司A,并任A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发展业务,A公司向银行借款300万,甲以个人名义为此笔贷款作连带担保,同时某担保公司B亦作连带保证。借款到期后,由于经营不善,A公司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保证期内,银行诉至法院,将A公司、甲列为被告,要求A公司立即还本付息,甲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应诉后,甲以B公司为共同连带责任保证人为由要求法院将B公司追加为本案共同被告。

  【争议】

  对于法院是否应该将B公司追加为本案被告,产生两种不同的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B公司与甲同为该债务的共同连带责任保证人,负有同等的连带清偿义务,其中任何一人的保证责任都不能免除。为了确保银行的债权得以实现,也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法院应主动将B公司追加为本案共同被告。

  第二种意见认为:法院可以向银行释明,如果银行明确表示对B公司不予起诉,法院将不追加B公司为本案被告。

  【律师评析】

  B公司、甲担保的的确是同一笔债务,但分开来看,他们是在同一个借贷合同基础上形成的两个担保合同,彼此独立的两个法律关系。因此债权人具有选择起诉权。但在司法实践中,为了方便当事人,节省司法资源,法院一般会在审理阶段,向债权人行使释明权,如果债权人同意追加其余保证人,一案审理将更有利于实现司法的高效便捷,但债权人基于其他考虑决定不予追加,也并不表示就因此放弃对其余保证人的债权请求权。对于应诉的部分保证人,法律也赋予了其追偿权:《民法通则》第81条第1款规定:“保证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担保法》第十二条规定:“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该法第三十一条同时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据此,甲可以在偿还借款后再通过行使追偿权维护自身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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