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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actical forensic tools车祸让人顶包,保险公司能否拒赔?
来源:一天易法网 作者:广州律师 时间:2015-12-16
案情】
2012年9月20日,原告甲将其所有的轿车在被告某财产保险公司石城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车辆损失险(不计免赔率)等保险,保险期间为2012年10月16日起至2013年10月15日止,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为 71000元。2013年8月30日,甲驾驶保险车辆不慎撞到了路边设置的沙泥墩,造成车辆侧翻。事故发生后,甲当场拨打了报警电话以及被告保险公司的事故报案电话。因甲未随身携带驾驶证,害怕行政拘留,便叫其朋友乙顶替驾驶员。石城县交警大队作出事故认定:该起事故是系驾驶员未注意路面动态、未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车辆造成,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保险公司查勘员在现场查勘过程中,发现该起交通事故存在驾驶员顶包现象,经调阅沿途道路视频,确认该事故存在驾驶员掉包现象。该车辆经评估,车辆损失40030元,实际用去修理费34015元。原告甲在向保险公司理赔过程中,被告保险公司以甲存在驾驶员掉包,根据车辆损失险免责条款上规定,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逃离现场,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后甲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其车辆损失费34015元。
【争议】
第一种意见认为:保险公司应当赔偿原告的车辆损失。原告甲驾驶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并不存在可免责的法定事由。事故发生后,甲因未随身携带驾驶证害怕被行政拘留,而叫其朋友乙来顶包,对于事故的发生是一种事后行为,该行为并不引起损害后果的产生及扩大损失范围。甲驾驶机动车辆未随身携带驾驶证而叫人顶包的行为属于行政处罚范畴,并不当然属于保险免赔的事由,事故发生后,甲及时拨打了报警电话及保险事故报案电话,对事故损失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所以保险公司应当对本起事故的车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驾驶员甲发生交通事故后,叫人顶包的行为违背诚实信用的原则,损害了社会秩序;同时叫人顶包的行为,存在骗取保险的风险,是一种违法行为,根据保险诚实信用的原则,应当予以拒赔。
【律师评析】
律师赞同第一种意见,保险公司应当对本案的车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原告甲驾驶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及时拨打报警电话及保险报案电话,并没有离开事故现场,并不属于保险公司认为的逃离事故现场及故意破坏或伪造事故现场。根据《保险法》第27条的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者只有在伪造、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事故发生后叫人顶包的行为只是一种事后行为,该行为并不引起损害后果的产生及扩大损失范围;被告也不能提供证据证实该行为引起了不当的损害后果或扩大了财物的损害后果,所以该行为不属于保险法规定的可免赔事由。故被告拒绝承担理赔义务的主张缺乏法律和证据支持,依法应承担该事故的车辆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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