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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委会属于用人单位吗?

来源:一天易法网  作者:广州律师  时间:2015-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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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

  2013年3月,某居委会聘请黄某从事门卫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为1300元,居委会未帮黄某缴纳养老保险。2014年9月,黄某提出离职并获准。2015年1月,黄某向人事劳动争议仲裁部门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派出所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及补缴养老保险。

  【律师评析】

  《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居委会是否为用人单位,关键在于是否认定其为上述规定中的“等组织”。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该条规定强调的是“依法成立”的“组织”(包括合伙组织和基金会)才可能成为用人单位。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 》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是指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者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的伤残、死亡童工。该条隐含的意思是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属于非法用工单位,即它们不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我们再仔细看上述“单位”,它们不属于依法成立(或存续)的组织。在这我们可以大体得出一个结论,即不是依法成立(或存续)的组织不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

  因此,从正反两个方面的结论来看,判断一个“组织”是否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关键在于认定其是否为依法成立的组织。居委会是根据《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成立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属于依法成立的组织,也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的“等组织”。所以,居委会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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