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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探望权的一些问题

来源:一天易法网  作者:广州律师  时间:2015-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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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点提示】

  所谓探望权,是指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义务予以协助。在离婚纠纷案件中,要求子女直接抚养权未获支持一方,虽不能视为提起探望权请求而直接判决享有探望权,但法院可对探望权进行释明,由当事人协商为主,法院判决为辅,在当事人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对不直接抚养小孩的一方的探望权一并作出判决。

  【案情】

  王某(女)与刘某(男)于2009年3月19日在分宜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并于2009年11月7日生育一子,取名刘某某。由于双方婚前缺乏足够了解,婚后经常因双方性格差异和家庭琐事产生矛盾,且刘某经常在外出差,双方聚少离多,导致感情逐渐淡漠。王某于2014年7月18日向分宜县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后于 2014年8月5日经法院调解和好。2014年12月25日,刘某将婚生小孩刘某某从深圳带回新余独自抚养。现双方已无和好可能,感情已彻底破裂,王某故再次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与刘某的婚姻关系,婚生小孩刘某某归自己抚养。刘某辩称同意离婚,但认为小孩应归自己抚养。

  【律师评析】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和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终止探望的权利;终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本案中,原、被告均同意离婚,但对小孩抚养和其他问题存在争议,原、被告在小孩抚养存在争议的前提下不会谈及小孩的探望权问题,更不用说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等诸多问题。笔者认为,离婚诉讼是一种复合诉讼,子女抚养问题、财产分割以及损害赔偿问题均是附随于离婚诉讼的从诉。小孩抚养问题与不直接抚养一方的探望权是主从关系,法院应向当事人释明未获直接抚养权的一方享有探望权,在判决一方抚养小孩的同时,对探望权一并进行判决。从每一个具体个案中来看,“不告不理”有其一定的合理性,但从我国司法制度的本质属性和现实国情来看,能动司法更加符合当代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需求。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解释(一)》第二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中未涉及探望权,当事人就探望权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此条虽规定了探望权的救济途径,但现实中往往会产生许多问题:一是增加当事人诉累,占用司法资源;二是增加未直接抚养方自动履行抚养费的抵触情绪; 三是增加抚养费的执行难度,被执行人经常提出探望权抗辩,延长执行时间。五是不利于小孩的成长,无论是抚养费的执行,还是探望权的另行起诉,都将给小孩的身心健康造成再次伤害。

  综上,在原、被告均同意离婚,仅对小孩抚养和其他问题存在争议的情况下,判决小孩的探望权不会损害直接抚养人的权利,更多地是对探望权这种法定权利的昭示,也是能动司法在判决中的体现。判决离婚的案件应在对小孩抚养问题作出处理的同时,对探望权进行释明,对不直接抚养小孩的一方的探望权一并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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