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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帮工前来做事受伤能否要求雇主赔偿?

来源:一天易法网  作者:广州律师  时间:2015-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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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

  甲有处旧厂房需拆除,遂叫丙喊几个人拆除。丙叫上丁、戊一起去找甲商谈价格。商谈结束后的下午,丙碰到乙,问乙是否一起去甲家拆除旧厂房,乙同意了。次日,丙、丁、戊以及乙一起到甲家拆除厂房,下午甲给付戊工钱2000元,戊等四人便平分了该笔工钱。拆房第二日早上,乙在屋顶不慎踩到腐坏的屋角,从屋顶摔到地面受了伤,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后经鉴定有伤残。现乙要求甲赔偿,甲不同意,遂乙诉至法院。

  【评析】

  第一,甲虽未直接喊乙做事,但明知乙在此帮助自己拆除厂房并未明确表示反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的规定“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为此,原、被告双方形成的是事实上的雇佣劳务关系。

  第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甲雇佣无施工资质的人员进行施工,存在选任上的失误,在施工过程中也未提供任何安全保护设施,故甲在该事故中存在一定的过错。乙没有施工资质接受雇佣,在劳务活动中存在重大失误,对自身受伤结果的发生存在较大过错。

  因此综合本案情况,认定甲承担40%的责任,乙承担60%的责任较为合理。至于丙、丁、戊,是否需承担责任,因一个案件只能审理一个民事法律关系,因此本案中不会去审查乙、丁、戊、丙之间的法律关系,乙可以另行起诉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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