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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actical forensic tools如何认定“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
来源:一天易法网 作者:广州刑事律师 时间:2015-09-16
【案情】
李某(28岁)与张某(29岁)系朋友,在一次赌博中,李某欠下张某赌债3500元,后张某多次催讨无果,此后便在朋友中到处宣扬李某欠债不还。张某的行为让李某觉得很没面子,李某便想杀死张某泄愤。2011年10月3日,李某拿着事先准备好的尼龙绳到张某家套在张某脖子上用力拉,李某某眼看即将成功,恰巧张某妻子王某(26岁)回到家中,李某慌忙松手逃走,张某经抢救后无生命危险。
【分歧】
李某的杀人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并无异议,但是对于李某杀人行为的停止状态,有以下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在杀张某过程中,虽然恰巧张某妻子王某回到家中而放弃。但是,由于男女生理结构的不同,王某事实上并不能有效的阻止李某的杀人行为,李某是主动放弃杀人的,应当认定为故意杀人罪(中止)。
第二种意见认为,由于张某的妻子回家,客观上导致李某不能杀害张某,属于因李某意志以外的原因导致犯罪未能得逞,故应当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未遂)。
【评析】
本律师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认定一个犯罪行为是否是“中止”,必须认定其具有“中止的自动性”。所谓“中止的自动性”,是指行为人认识到客观上可能继续实施犯罪或者可能既遂,但是自愿放弃原来的犯罪意图。犯罪中止说明犯罪人主观上没有继续实施犯罪的故意且该意思表示是行为人自愿的,没有受到任何可能阻碍犯罪进行的要素的影响。本案当中,李某实施杀人的行为恰逢王某回家,王某的回家实际上阻碍了李某继续实施犯罪的行为进程,虽然在生理结构上王某可能不能阻止李某的犯罪继续进行,但是实际上王某的制止李某的行为使得李某在客观上难以继续犯罪行为,故李某放弃杀人的行为不具有“自动性”,因此李某的不能构成故意杀人罪(中止)。
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犯罪未遂是指客观上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但是没有发生犯罪分子所希望或者放任的危害结果,出现这个状况的原因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造成的。如何断定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是区分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的标志。“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始终违背犯罪分子的意志,客观上使犯罪不可能既遂,或者是犯罪分子认为不可能既遂从而被迫停止犯罪的原因。总结起来主要有以下三类原因:一、抑止犯罪意志的原因;二、抑止犯罪行为的原因;三、抑止犯罪结果的原因。联系本案,李某在实施杀害张某行为的过程中,由于张某妻子王某的突然出现,使得李某认为自己杀害张某的目的在客观上不能实现,故放弃杀害张某的行为,慌忙松手逃走。说明李某放弃杀人的行为是被动非自愿的,完全是意志以外的原因导致其放弃犯罪行为,故应当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
在实践当中,如何处理类似的案件,区分一个犯罪行为成立未遂还是中止?本律师认为,关键是区分犯罪分子放弃犯罪继续进行的原因,即如果是自动放弃犯罪的,那么成立犯罪中止,反之,如果是被动放弃犯罪的,那么是犯罪未遂。认定行为人是否自动,应当以犯罪分子的主观为标准,“能达目的而不欲”是犯罪中止,“欲达目的而不能”是犯罪未遂。联系本案,李某本欲杀害张某,但是由于王某的出现,“欲达目的而不能”,是犯罪未遂,故应当对李某以故意杀人罪(未遂)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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