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热线
188-1886-1521      186-6489-6855

律师介绍
您现在的位置是:一天易法网>以案说法 > 刑事

为贷款以威胁方式迫使他人签字行为如何定性

来源:一天易法网  作者:广州刑事律师  时间:2015-09-22

分享到:

\

    【案情】

    王某因生意急需5万元资金周转,便向当地信用社申请贷款,因手续不全被信用社拒绝。王某便对信用社主任威胁说:“如果这次你不贷款给我,我就对你不客气。”并一直纠缠主任。主任无奈便签字贷款给王某。

    【分歧】

    对王某采取威胁手段强迫信用社主任签字为其贷款的行为应如何定性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以获取贷款为目的,对信用社主任实施威胁,主任受到威胁后被迫给其签字贷款,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王某贷款手续不齐全,为达到贷款的目的,采取威胁的手段迫使信用社主任签字,其行为主要侵犯了自愿、平等交易的市场秩序,应以强迫交易罪定罪处罚。

    【评析】

    本律师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敲诈勒索罪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他人实行威胁,索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行为。该罪的主观构成要件是行为人必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即有勒索钱财的意图;客观构成要件是行为人要实施威胁行为,并且被害人基于威胁而产生恐惧的心理进而将本人或他人的财物交给行为人。本案中,王某虽然客观上采取了威胁的手段迫使信用社主任签字给其贷款,但其主观上并不具有非法占有这些财产的目的,也即王某不具有非法占有信用社资金的目的。根据犯罪构成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王某的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强迫交易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行为。该罪侵犯的客体是交易相对方的合法权益和商品交易市场秩序;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

    本案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强迫交易罪,关键是要界定农村信用社及提供贷款的性质。农村信用社是经中国人民银行依法批准设立的合法金融机构。它是中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任务是筹集农村闲散资金,为农业、农民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可见,农村信用社也是一种金融服务性机构,是金融市场的重要力量,其开展经营活动必须遵守相关法律和经营规则。特别是借贷双方都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等价有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市场交易行为。本案中,王某采取威胁的手段迫使信用社向其提供金融借贷的行为属于《刑法》第226条第一款中“(二)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的范畴。王某强迫贷款的数额达到5万元,并且对信用社主任实施威胁、纠缠,情节严重。

    综上,对王某的行为应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文由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陈一天律师团队整理编辑,所有资料来源于互联网等公开渠道,如您认为本文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尽快处理。陈一天律师电话18818861521 微信账号:Lawyer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