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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actical forensic tools车辆加满油后司机趁加油员不备逃走构成何罪
来源:一天易法网 作者:广州刑事律师 时间:2015-09-22
【案例】
李四在加油站加满油后,趁加油员拔加油枪之际逃离,连续作案十余起。其中一起,加油员没有把加油枪拔出,在副驾驶窗户上伸手索要加油钱时,李四开动车前行,加油员想抽回手但是抽不出来,在拖行五六米后,李四放下玻璃,加油员被摔在地上,鉴定轻微伤。
【分歧】
关于李四构成何罪,有三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李四构成抢夺罪。李四在加油之后趁加油员不注意逃走是一种公开夺取行为,后来拖行加油员并致伤是一种后续的伤害行为。
第二种观点认为:李四构成诈骗罪。李四制造了可以支付油钱的假象,利用加油这个特殊的交易方式“先加油后付费”,达到骗取被害人信任,心甘情愿的加上油后离开,后来拖行加油员致伤是后续的伤害。
第三种观点认为:李四构成抢劫罪。李四在抢夺后被害人不放手,而强拉硬拽致伤,构成转化型抢劫。
【评析】
本律师同意第三种观点,即李四的行为构成抢劫罪,是一种转化型抢劫。理由如下:
李四趁加油员不备而逃走的行为是抢夺还是诈骗?构成诈骗罪需要几个要素:1、行为人采用了欺诈的手段;2、受害人发生了错误的认识;3、受害人基于错误的认识而实施了处分财产的行为;4、行为人获取财务或者财产性利益,且数额较大。其中第3点中的处分财产行为便是实质性行为。本案中,开始的时候加油员给李四的车子加油,显然没有基于错误的认识而进行加油,所里可以认定不是诈骗。李四趁加油员不备之际逃走,是一种公然夺取的行为,应认定为抢夺罪。
至于本案中李四的行为是否构成转化型抢劫?通说认为,抢夺罪转化为抢劫罪须符合三个条件:1、行为人必须首先实施了抢夺行为。2、行为人必须是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所谓暴力,是指行为人对被害人的身体施以打击或强制,借以排除被害人的反抗,从而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3、行为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目的是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
从实质上来看,构成抢劫罪的关键是抢与被抢者之间有一个“相持时间”,抢夺罪里的基本特征是“趁人不备”,如果被害人反应过来护住财物,双方就发生了相持,这时不管行为人是为了继续实施抢夺还是为了逃脱,都与被害人发生了相持,都有可能对被害人的身体产生不法的侵害。
从本案来看,李四开动车前行想要逃跑,加油员想抽回手但是抽不出来,加油员被拖行了五六米,从这个现场特征来看,可以认定在李四与加油员之间发生了“相持时间”,这时对于李四的行为究竟是为了继续实施抢夺还是为了逃脱,在所不问,只要李四与加油员发生了相持,都有可能对加油员的身体产生不法的侵害,并且最终也对加油员造成了轻微伤,所以对于李四的行为应认定为抢劫罪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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