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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actical forensic tools女生殴打侮辱女同学是否构成强制猥亵妇女罪
来源:一天易法网 作者:广州刑事律师 时间:2015-09-23
【案情】
某中学高中女生蔡某和黄某某,与同班女生李某有矛盾。随着时间双方的矛盾越来越大,一天,该班换座位,蔡某和与李某应为座位问题又发生争吵,继而拉扯,后被同学劝开。中午下课后,蔡某和黄某某纠集了同学张某,三人在学校门口等候李某,在李某放学回家时,三人拦住李某,强行把李某拉到张某租住的房间里,威逼李某脱掉衣服,并用竹条鞭打李某身体,乳房和生殖器。在鞭打捆绑了近十几分钟后放李某回家。李某脱离蔡某三女生后即报警,伤情为轻微伤。随后蔡某三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对于蔡某三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呢?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蔡某等三名女生的行为,如果情节严重,应当构成侮辱妇女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蔡某等三名女生的行为,构成强制猥亵妇女罪。
第三种意见是,蔡某等三名女生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
【评析】
本案中蔡某等三人的行为可能触犯的罪名有非法拘禁罪,强制猥亵妇女罪、侮辱妇女罪。本律师认为对于蔡某三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则应当从各罪名的犯罪构成分析,再结合案情,看三人行为是否符合何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首先是非法拘禁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为:1、客体要件。客体是他人的身体自由权,所谓身体自由权,是指以身体的动静举止不受非法干预为内容的人格权。2、客观要件。非法拘禁罪客观上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身体自由的行为。非法剥夺人身自由是一种持续行为,即该行为在一定时间内处于继续状态,使他人在一定时间内失去身体自由,不具有间断性。3、主体要件。非法拘禁罪的主体既可以是国家工作人员,也可以是一般公民。4、主观要件。非法拘禁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以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为目的。本案中,蔡某三人的目的在于报复李某,对其殴打,虽然限制了其一定时间的人身自由,但是时间并不长,至于殴打的伤,只构成轻微伤。因此,三人的行为不构成非法拘禁罪。
其次侮辱罪。《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侮辱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是:1、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2、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目的。3、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权。4、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包括:(1)暴力侮辱人身,不是指殴打、伤害身体健康的暴力。;(2)采用言语进行侮辱;(3)文字侮辱。本案中,蔡某三人本意在于报复李某,而不是侮辱李某的声誉,另外,三人实施行为的地方属于封闭式的地方,如果三人对整个过程拍摄图片或视频在传播的话,可以构成侮辱罪,否则,不构成本罪。
最后,强制猥亵妇女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为:1、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本罪的主体。2、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通常表现出刺激或者满足行为人或第二者的性欲的倾向,但不具有强行奸淫的目的。3、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妇女的身体自由权和隐私权。3、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的行为。所谓猥亵,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实施的淫秽行为。猥亵既可以发生在男女之间,也可以发生于同性之间,可包括对妇女的抠摸、舌舔、吸吮、亲吻、搂抱、手淫等行为。本案中,蔡某三人对李某实施了暴力殴打,并有打击李某性器官的行为,但三人的主观目的还是在于报复李某,而不是满足三人的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三人殴打行为仅仅构成轻微伤,并未达到刑法上的轻伤标准,不以故意伤害罪定。
综合上述,蔡某三人的行为没有达到定罪处罚的标准,应当以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三人进行治安处罚,可以处以罚款或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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