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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actical forensic tools租酒店房间卖淫,酒店经理如何定罪?
来源:一天易法网 作者:广州刑事律师 时间:2015-10-08
【案情】
2012年初,经朋友介绍李辉到了以陈翔为法人代表的鸿飞酒店担任经理一职,从酒店的装修开始李辉一直全权负责,定期向陈翔报告酒店的装修进程,6月15日酒店正式营业,陈翔对李辉非常信任。7月5日,陈翔和李辉商量将开设按摩部门,按摩部门以店面出租的方式租给名为晓琳的“老鸨”开设按摩店,允许晓琳的按摩店在酒店内进行经营,只收取租金。11月9日,当地派出所接到举报,对鸿飞酒店进行突击检查,并将当时当值的几名工作人员带走,其中包括经理李辉。
【分歧】
在本案中争论焦点:鸿飞酒店以店面出租的方式租给晓琳开设按摩店,允许晓琳的按摩店在酒店进行宣传、经营构成组织卖淫罪还是容留他人卖淫罪?
对于这个争论焦点有以下几种观点:
鸿飞酒店的行为构成组织卖淫罪。组织卖淫罪,是指以招募、雇佣、引诱、容留等手段,纠集、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组织、策划、指挥他人卖淫的行为。鸿飞酒店表面上市一将店面出租给晓琳,其实是设置卖淫场所或者说是变相的卖淫场所组织他人进行卖淫,从而扩大酒店的生意。因而构成组织卖淫罪。
鸿飞酒店的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卖淫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容留、介绍卖淫罪是指以金钱、物质或者其他利益为手段,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或者为卖淫的人与嫖客牵线搭桥的行为。容留,是指行为人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或者其他便利条件的行为。这里所说的提供场所,是指行为人安排专供他人卖淫的处所或者其他指定的地方。具体到本案就是指鸿飞酒店。李辉和陈翔二人将店面“出租”给晓琳,晓琳的主要“服务”对象为酒店客人,因此可以知道李辉、陈翔二人知道所出租的店面所进行的经营活动是什么,因此鸿飞酒店的行为应认定为容留他人卖淫罪。
【评析】
《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规定:组织他人卖淫或者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二)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三)强迫多人卖淫或者多次强迫他人卖淫的;(四)强奸后迫使卖淫的;(五)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从法条上来看,这几种行为的构成要件上的规定比较笼统,在司法实践中容易造成定性上的混乱。具体到本案,本案中的行为并不少见,也在一定程度上出现了同一行为的不同定性。
组织卖淫罪与容留他人卖淫罪的字面和具体区别在于“组织”和“容留”上。组织卖淫罪具有组织性,表现的以下三个具体方面:建立卖淫组织、卖淫者进行管理、组织、安排卖淫活动。容留卖淫罪是仅为卖淫人员提供进行卖淫活动的处所的行为,此罪没有形成卖淫组织,行为人没有组织、管理卖淫活动。
具体到本案,鸿辉酒店只是将店面出租给晓琳开设按摩店,并未参与其管理、组织和安排,仅为其提供场所,因此,鸿辉酒店应承担的责任为容留他人卖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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