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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actical forensic tools盗窃罪累犯处罚原则是从重还是加重?
来源:一天易法网 作者:广州刑事律师 时间:2015-10-10
【案情】
罗某曾因盗窃被劳教四次。2009年5月因犯盗窃罪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0年12月刑满释放。2012年2月至9月期间,罗某又单独或伙同他人实施盗窃案件9起,涉案物品价值总计人民币25000余元。
【分歧】
认定罗某属于盗窃犯罪数额巨大并具有累犯情节是没有问题的,主要分歧在于量刑方面:
第一种意见认为,对罗某应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幅度内判处。理由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三)项的规定:盗窃数额达到“数额较大”或者“数额巨大”的起点,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分别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1、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2、盗窃金融机构的;3、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4、累犯;5、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6、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7、盗窃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的;8、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本案中,罗某的犯罪事实和犯罪情节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可以认定罗某犯盗窃罪,并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对其应在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幅度内判处。
第二种意见认为,对罗某应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幅度内判处。理由是本案罗某虽然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根据《刑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而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又规定,盗窃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因此,虽然对罗某应从重处罚,但也只能对其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幅度内判处,而不能提档对其加重处罚。
【评析】
本律师认为,对盗窃犯罪累犯是从重还是加重处罚,要结合具体犯罪事实、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人身危险性等因素综合判定,而不能一刀切。具体到本案,本律师倾向于对罗某加重处罚。理由如下:
1、最高院司法解释第六条第(三)项的规定与刑法总则第六十二条和累犯处罚原则的规定并不矛盾,而是互补的关系。
盗窃罪属于窃财型财产犯罪,我们通常将盗窃数额作为盗窃罪定罪量刑的主要标准。按此标准,司法实践中对该类案件的审判思路是:首先要确定盗窃案件的犯罪数额,然后再对应相应的法定刑幅度,最后用量刑情节进行调节以确定最后的宣告刑。本案中,罗某盗窃数额是25000余元,属于“数额巨大”,根据法律规定其法定刑应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同时罗某还具有累犯的情节,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即使从重其最终宣告刑仍应在有期徒刑十年以下。第二种意见的理由与此大致相当,仅将累犯作为盗窃罪的量刑情节予以从重处罚,这是基本原则。本律师认为,这种审判思路在处理大多数盗窃案件是可行的,但如果生搬硬套到所有案件的话就显得太教条了。虽然盗窃数额是盗窃罪定罪量刑的主要标准,但并不是唯一的依据。为达到特殊预防的作用和应对犯罪现象千变万化的需要,刑法对盗窃罪的立法预留了一定的空间,即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将“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和“盗窃数额”作为并列评价方式予以规定。但刑法对什么是“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没有做出明确规定,为统一法律适用,最高院出台了司法解释进行了明确,也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三)项的规定内容。该条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盗窃犯罪累犯处罚原则的不足,对于指导司法实践,惩治恶性犯罪具有重要意义,可以说这是对刑法总则处理原则的一种补充,而不是冲突,更不违反上位法的立法精神。从该条文的内容来看,“可以”两个关键字,说明本条是授权性规范而不是指令性规范,它赋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因此,司法实践中如果法官能深刻领会该条文的精神并结合具体案情加以判断并得出从重或加重处罚的结论,那么就能更好发挥惩治犯罪、维护司法公正的作用。
2、对盗窃累犯是从重还是加重,关键是要结合具体犯罪事实、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人生危险性等因素综合判定,做到罪责刑相一致,保证不枉不纵。
本律师认为,对被告人量刑应当以其社会危害性作为基础依据,以其人身危险性作为调节依据,也即量刑时要正确处理好犯罪事实、性质和量刑情节之间的逻辑关系,对三者进行全面深入分析、比较,最后作出科学评判。比如,甲乙盗窃数额都是25000元,不同的是甲是累犯、乙是初犯,虽然两者的法定刑都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但乙的宣告刑肯定要比甲轻,这里适用刑法总则关于累犯从重处罚的原则是比较合适的。如果案情改变下,甲乙盗窃数额都是25000元,并且甲乙都是累犯,区别的是甲属于那种屡教不改、劣迹斑斑并且多次盗窃的人,而乙只是一般的累犯。如果依然根据刑法总则关于累犯从重处罚的原则对甲进行处罚的话,显然达不到刑罚的特殊预防作用而且浪费司法资源,因此,很有必要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对其升格加重处罚。而对乙适用司法解释的规定加重处罚则应慎重。
本律师认为,对盗窃累犯到底是加重还是从重,应结合具体案情进行考量,切忌一刀切。具体到本案,罗某曾因盗窃被劳教四次、判刑一次,出狱后仍不思悔改,继续盗窃作案9起,可见,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人身的社会危险性极大,应依据司法解释的规定从严惩处,以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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