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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actical forensic tools假借替人办事收受钱财后无力偿还构成何罪?
来源:一天易法网 作者:广州刑事律师 时间:2015-10-10
【案情】
刘某因做生意急需钱周转,得知王某想要得到城东一块土地的所有权证,但因条件不具备而未批办下来,于是便找到王某,承诺可以找在某局上班的弟弟为其帮忙,但王某需一次性给付办事费、辛苦费等共5万余元。但事后刘某并未找弟弟替王某办事,而是将该5万元钱全部用于自己的生意投资。后来,因刘某生意亏本资不抵债,无法偿还王某的欠款,也没能帮王某办成土地证的事。
【分歧】
对于刘某的行为构成何罪,有几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刘某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刘某以帮助王某办理土地证为要挟,迫使王某给付其金钱,构成敲诈勒索罪中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他人实行威胁,索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第二种意见认为,刘某的行为构成侵占罪。刘某因答应给王某帮忙而暂时取得合法占有王某5万元钱的幌子,后因自己做生意需要钱,又临时起意将该笔钱据为己有作为投资资本,具备从“合法占有——产生犯意——骗得财物达到非法占有目的”这样一个过程,是符合侵占罪的构成要件。
第三种意见认为,刘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刘某一开始就具有非法占有王某钱财的故意,又隐瞒了不会找人给刘某办理土地证的事实真相,造成王某财产损失的事实,故刘某的行为应构成诈骗罪。
【评析】
本律师赞成第三种处理意见,认为刘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理由如下:
一、王某的行为不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威胁,是指以恶害相通告迫使被害人处分财产,即如果不按照行为人的要求处分财产,就会在将来的某个时间遭受恶害。威胁内容的种类没有限制,威胁内容的实现也不要求自身是违法的,只要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心理即可。而本案中,刘某答应帮助王某办理土地证并不是一种威胁行为,即便王某不答应刘某的帮助也不会对他自己造成多么严重的恶害后果,王某完全可以选择答应或者不答应,所以不符合诈骗罪中采用威胁手段的说法。
二、诈骗罪与侵占罪的区别。
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合法持有的他人遗忘物、埋藏物非法据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者拒不交出的行为。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两罪侵犯的客体都是公私财产权制度,犯罪对象都是自己无所有权或处分权的公私财物,犯罪主观上都是故意,且都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犯罪主体要件也相同都是自然人。但二罪最主要的区别是:
1、犯罪对象范围不同,侵占罪只限于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而诈骗罪不要求,只要是属于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就行。
2、从犯罪客观上来看,侵占罪是行为人基于某种法律关系或事实关系形成对物的合法持有,也即其实施侵占行为时,被侵占之财物当时已在行为人的实际控制之下。侵占罪的行为人一开始对财产是合法的占有,其犯罪构成的显著特征是“变先前的合法占有为非法侵吞”。而诈骗罪是行为人在诈骗之前并不合法控制或持有该物,而是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之后再作出的财产处分行为,从而使财物脱离合法占有人的控制。诈骗罪的行为人从一开始到行为结束都是非法占有他人财产。
3、从犯罪主观上来看,侵占罪中非法占有财物的故意是产生于行为人合法持有公私财物之后,而诈骗罪中行为人产生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在占有或控制公私财物之前就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贯穿于整个犯罪过程中。
4、从犯罪的客观方面来看,侵占罪行为人在非法占有财物时,被占有的财物已经在其控制或占有之下,只是拒不退还或者拒不交出。而诈骗罪在非法取得财物时,财物并不在行为人的实际控制和持有之下,行为人必须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才能实现非法占有。
三、刘某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首先,从犯罪目的上看,刘某从一开始就具有非法占有王某钱财的目的。从本案中可以看出,刘某因做生意需要钱,又得知王某在条件不足的情况下急需取得城东一块土地的所有权证这一事实,于是就谎称找自己的弟弟给其帮忙这一事实,使得王某信以为真,将5万元钱交予刘某为其办事所有,不料,不仅王某的事未办成,还遭受了5万元的经济损失。可以得出,刘某从一开始就具有非法占有王某钱财的目的,而不是在拿到钱之后才临时起意要将其占为己有的。其次,从犯罪手段上看,刘某根本没有找弟弟刘某某为王某办事,这里存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两种情况:一是若刘某根本没有在工商局上班的弟弟,则自然不能帮王某办证,属于诈骗罪中虚构事实这一手段;二是即便刘某真有一个弟弟刘某某在某局上班,但刘某却隐瞒了不会去找弟弟为王某帮忙这一事实,属于诈骗罪中的隐瞒真相的方式。而无论采取哪一种方式,只要能够达到使王某产生错误认识,并“自愿”将5万元钱交予刘某的目的,就具备诈骗罪的客观构成要件。最后,从犯罪结果上看,刘某是因为生意亏本,资不抵债才无法偿还王某的5万元钱,也就是刘某是没钱还债,所以刘某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综上,无论从犯罪目的、犯罪手段还是犯罪结果等方面考虑,刘某的行为都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应将其定性为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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