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奸淫被拐卖的女童如何定罪?

来源:一天易法网  作者:广州刑事律师  时间:2015-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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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

    王某在某山村拐骗一12岁的农村女童李某,欲将其卖往城里,在运输途中,王某强奸了李某。后王某被公安人员查获。

    【分歧】

    对王某的行为如何定罪存在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王某应定拐卖儿童罪和强奸罪,且应数罪并罚。王某拐卖儿童和强奸幼女分别是两个不同且独立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只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而不是儿童,才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的加重犯,即此时强奸行为才能被拐卖行为吸收,否则应该分别定罪且数罪并罚。而在本案中,李某系12岁的女童,不是妇女,所以强奸行为不能被拐卖行为吸收,应该分别定罪。

    另一种观点认为,王某应定拐卖儿童罪,并应加重处罚。

    【评析】

    本律师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第一种观点完全是死抠字眼,简单的理解法条的字面意思,没有从整体上把握法条的真正含义。《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也就是说,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与强奸妇女在法律意义上是一致的,只是前者比后者处罚得更重。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系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加重情节,而对“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理解应联系《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即“奸淫被拐卖的妇女”应包括奸淫被拐卖的妇女和奸淫被拐卖的幼女(女童)。本案中,李某12岁,既是幼女也是儿童,王某拐卖了儿童李某,又奸淫了幼女李某,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王某的奸淫行为能够被其拐卖行为吸收,构成拐卖儿童罪的加重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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