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诉讼费计算器
LEGAL FEES CALCULATOR
是否属于适用简易程序或调解结案或诉讼案件:
填写信息 律师马上回复
ONLINE CONSULTATION实用法务工具
Practical forensic tools奸淫被拐卖的女童如何定罪?
来源:一天易法网 作者:广州刑事律师 时间:2015-10-20
【案情】
王某在某山村拐骗一12岁的农村女童李某,欲将其卖往城里,在运输途中,王某强奸了李某。后王某被公安人员查获。
【分歧】
对王某的行为如何定罪存在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王某应定拐卖儿童罪和强奸罪,且应数罪并罚。王某拐卖儿童和强奸幼女分别是两个不同且独立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只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而不是儿童,才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的加重犯,即此时强奸行为才能被拐卖行为吸收,否则应该分别定罪且数罪并罚。而在本案中,李某系12岁的女童,不是妇女,所以强奸行为不能被拐卖行为吸收,应该分别定罪。
另一种观点认为,王某应定拐卖儿童罪,并应加重处罚。
【评析】
本律师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第一种观点完全是死抠字眼,简单的理解法条的字面意思,没有从整体上把握法条的真正含义。《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也就是说,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与强奸妇女在法律意义上是一致的,只是前者比后者处罚得更重。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系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加重情节,而对“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理解应联系《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即“奸淫被拐卖的妇女”应包括奸淫被拐卖的妇女和奸淫被拐卖的幼女(女童)。本案中,李某12岁,既是幼女也是儿童,王某拐卖了儿童李某,又奸淫了幼女李某,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王某的奸淫行为能够被其拐卖行为吸收,构成拐卖儿童罪的加重犯。
本文由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陈一天律师团队整理编辑,所有资料来源于互联网等公开渠道,如您认为本文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尽快处理。陈一天律师电话18818861521 微信账号:Lawyer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