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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罚后刑”情形下行政罚款能否折抵罚金?

来源:一天易法网  作者:广州刑事律师  时间:2015-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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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

    王某与他人合伙开设赌场,并提供赌博场地,从中获利20000元。李某在赌场上维持秩序,并获取非法收入。期间,王某、李某等人在此赌博时,曾被公安机关查获,二人分别被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金1500元。

    【分歧】

    本案对王某、李某的行为定罪均无异议,但对王某、李某判决前因赌博被处以1500元的行政罚款,是否可以在罚金刑内予以折抵,存在二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行政罚款不可以折抵罚金。本案两被告人在判决前因赌博行为,被给予的行政处罚,与两被告人犯罪后被判处的罚金刑,是两种不同性质的处罚,它们之间是相互独立存在的,不能二者合一。

    第二种意见认为,行政罚款可以折抵罚金。本案行政处罚与刑罚都是对同一事实进行的处罚,行政罚款折抵罚金不违反刑法理论上对于同一事实不得重复评价原则。

    【评析】

    行政处罚是国家特定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政相对人予以惩戒的一种行政制裁措施。而刑罚是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人所适用的制裁方法。这两种制裁方式不能相互替代,对此,我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但在“先罚后刑”情形下,也就是说,当某一行为违反行政管理秩序被行政处罚,后又因情节严重构成犯罪被刑事处罚,对该行为施以同一性质的处罚时能否折抵?本律师赞同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首先,从法的功能和目的来看,法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具有对人们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判断、衡量的评价功能,并通过教育和强制功能来引导、惩戒违法者,目的都是为了有效预防犯罪,维护社会安全。不论是行政法律规范,还是刑事法律规范,其功能和目的都是一致的。

    其次,从法的价值取向来看,公平、正义是法的最重要的价值取向。法的公平性和正义性在归责原则上体现为责任与处罚相当,即法律责任的大小、处罚的轻重应与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的轻重相适应;在刑法领域体现为在惩罚犯罪、维护社会安全的同时, 切实有效地保障被告人的权利, 避免不恰当地加重被告人的法律责任。若对同一行为既施以行政处罚,又判处刑罚,不仅在法律适用上不公平,而且违背了责罚相当原则,有悖于法的公平性和正义性。从法律规定来看,现行的法律在一定范围内肯定了吸收原则的适用。如我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

    综上,本律师认为,在“先罚后刑”情形下,对同一行为施以同一性质的行政处罚与刑罚时,应适用吸收原则予以折抵。本案中,被告人王某、李某在判决前因赌博行为被处于1500元的行政罚款,该行政处罚是源于当时查处该行为的公安机关对其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尚不明确,依照行政处罚与刑罚竞合的理论,可以先行适用行政处罚。后因其情节严重构成犯罪对其适用刑罚。被告人王某、李某的赌博行为在刑事诉讼中已作为犯罪事实的一部分,就这一部分犯罪事实作出的刑事处罚与行政机关就这一行为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发生重叠,如对其处以双罚,有重复评价之嫌,显然有悖公平原则,加重了被告人的法律责任。因此,本案被告人王某、李某因赌博被处1500元的行政罚款,应当折抵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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