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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学生宿舍抢劫构成入户抢劫吗?

来源:一天易法网  作者:广州律师  时间:2015-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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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

  2014年6月,某中学在校学生祝某与另两名被告人来到某市敲诈某中学梁某等四名学生的钱财。梁某等人在受到敲诈后,非但没有去寻求有关部门的帮助,而是为“要”回钱财,主动建议祝某等人再到自己所在学校寝室进行敲诈,不仅帮助其指明学生寝室的位置、逃跑路线还为其放风。祝某等人在梁某等4名学生的帮助下,窜至某某中学学生寝室内对该校在校学生实施了抢劫,抢得物品、人民币共计2000余元。在审理的过程中,对该案件定抢劫罪无异议,但对是否认定为入户抢劫存在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

  【争议】

  进入到学生宿舍内的抢劫是否构成入户抢劫?

  第一种意见认为可以认定为入户抢劫。理由是:祝某等人是为了抢劫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因为学校的宿舍相对于在校学生来看是具有与外界相对隔离,与家庭生活区别不大的生活场所的性质,故应当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关于入户抢劫中“户”的认定。

  第二种意见认为,此案件不可以认定为入户抢劫。“户”在指的是住所,其特征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外界相对隔离的两个方面前者为功能特征,后者为场所特征。本案中学生宿舍并不具有家庭生活的“户”的功能特征,即不可以认为是具有家庭生活内容的“户”,故本案只能定普通抢劫。

  【律师评析】

  律师同意第二种意见,本案不应认定为入户抢劫。要成立入“户”抢劫则必须要有几个因素:

  一:“入户”的目的的非法,本案中祝某等是为了抢劫而进入学生宿舍的;

  二:暴力或暴力胁迫必须发生在户内;

  三:是入的“户”必须具有家庭生活的功能。

  在本案中祝某等的行为符合上述一二两个条件但不符合第三个关于“户”的认定的条件,故祝某等进入宿舍进行抢劫不可以认定为抢劫罪中法定刑升格条件的入“户”抢劫,最高院的相关解释中的有关“户”的核心内容是具有家庭生活内容的,既这个房屋是为了生活而制备的房屋,它包括了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生活的渔船。在本案中因为入的是学生宿舍,它主要的功能是学生用于休息的地方,同时又是群体活动的场所,不是单独的“户”,即不具备家庭生活的内容。

  综上,本案只能定为普通抢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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