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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签名私盖公章的借款行为合法吗?

来源:一天易法网  作者:广州律师  时间:2015-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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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

  甲系某乡农行营业所的主任,由于经营建材生意急需资金,遂找到乙,告知营业所缺周转资金,要向其借款20万元,年底即可归还。2014年3月20日乙将20万元存入甲的个人存款帐户,当日,甲出具一份借据给乙,并盖有某乡农行营业所的公章。得款后,甲将该款用于经营建材,还款期限届满后,由于经营不善,严重亏损,甲无力偿付借款。

  【争议】

  第一种意见认为,甲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本案中甲并未构成犯罪,应按民事纠纷进行处理,由乙向法院起诉某县农业银行。甲告知乙是银行向其借据,且又加盖了公章,应视为职务行为。乙与农行之间的借款行为违反金融法规,应属无效,按无效合同处理,应由银行赔偿乙20万元及利息(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银行承担赔偿责任后可向甲追偿。

  第二种意见也认为甲不构成犯罪,甲的行为系个人行为,应由乙起诉甲和某县农业银行,由甲承担清偿责任。银行由于存在管理上的过错,致使甲在借据上盖公章,应承担过错责任,即应对甲无力偿还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种意见认为甲占用利用公章借来的资金,其行为是挪用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

  【律师评析】

  律师赞同第三种意见。

  理由为:甲利用公章借取款项后,农行就负有按约定将借款及时归还的责任,所得的借款应视为农行的公款。甲将该款用于经营建材,属挪用公款进行个人进行营利活动,而且数额巨大,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故前二种按民事纠纷处理的意见是错误的。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公款使用权及财经管理制度。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以归个人使用为目的。甲是国家工作人员,也符合挪用公款罪的主体资格。故甲的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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