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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户盗窃当场被抓负什么责任?

来源:一天易法网  作者:广州律师  时间:2015-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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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

  2014年12月,被告人甲窜至某单位后面的巷子,爬上乙家的院墙看到乙家里没人,就翻进院子里面,强行撬开客厅大门,在乙家二楼搜到一只男士手表和一条项链。当被告人甲继续寻找可偷的东西时,公安民警赶到现场,将被告人甲当场抓获,在其身上搜出一只男士手表和一条项链。

  【争议】

  第一种意见认为,《刑法修正案(八)》的立法本意是对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等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予以入罪,这并没有改变盗窃罪的既遂认定标准。而盗窃罪是结果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导致犯罪未能得逞,被害人并未失去对财物的控制,是犯罪未遂,故甲的行为是盗窃未遂。

  第二种意见认为,《刑法修正案(八)》将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等行为定性为盗窃罪,并没有区分盗窃既遂与未遂。故上述行为属行为犯,行为犯不存在犯罪未遂,只要行为人实施了上述行为就构成盗窃既遂。因此,入户盗窃不存在未遂,甲的行为是盗窃既遂。

  第三种意见认为,入户盗窃是行为犯,行为犯也存在既遂与未遂,行为人实行行为终了是犯罪既遂,行为人因意志之外的原因导致实行行为没有终了是犯罪未遂。入户盗窃应以行为人在户内控制财物,将财物置于自己掌控之下作为实行行为完成的标志,在户内控制了财物就构成犯罪既遂,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控制财物则是犯罪未遂。本案中甲已将财物置于自己掌控之下,应认定为犯罪既遂。

  【律师评析】

  入户盗窃行为的入罪,加大了对公民的财产权、住宅权、人身权等合法权益的保护,是立法适应社会发展的积极表现。但与传统的结果犯性质的盗窃罪相比,行为犯性质的入户盗窃,其既遂与未遂标准并不相同。入户盗窃以行为人在户内将财物置于自身控制之下作为犯罪既遂的标准。如果行为人已经入户但尚未窃取到财物,是犯罪未遂;如果行为人已经入户并将财物置于自身控制之下,是犯罪既遂。经过以上分析,本案中甲被当场抓获,并在其身上搜出一只男士手表和一条项链,可见,甲入户盗窃已将财物置于自身控制之下,属犯罪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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