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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无效后的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来源:一天易法网  作者:陈一天律师  时间:2016-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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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签订后是否有效是合同继续履行的前提,实践中常常会出现合同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形,出现这种情形后往往采取损害赔偿的方式进行处理,而要妥善解决前述问题,首先需要明白的便是合同无效后的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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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合同无效后的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双方当事人所签订的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后,有过错的一方当事人应当赔偿受损方所造成的损失,双方均有过错的,应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各自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因此无效合同的损失赔偿要件应包括:

  1、一方当事人存在损失的事实。

  2、行为人实施了导致合同无效的行为。

  3、行为人存在相应过错。

  4、损害结果与过错行为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二、合同无效概念

  合同无效,是指成立的合同因其欠缺合同相关有效要件且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社会公共利益,被作出了法律上的否定性评价,不产生合同当事人所预期的法律后果的合同。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对此进行了相应规定,包括(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最高法院关于合同法解释(一)的第四条规定了:人民法院认定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及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定为依据。一般来说只有违反效力性强制规定(即禁止性规定)的合同,才能认定为无效合同。违反管理性规定的,可由相关部门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对合同当事人进行处罚,合同不一定被认定为无效。

  三、合同无效情形下的法律后果

  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将会导致合同自始无效,即效力溯及既往原则。我国《民事通则》第61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被认定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民事法律行为所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受损人,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经济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过失相抵原则,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双方恶意串通,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合法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受害第三人。

  《合同法》第58第也明确规定了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对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经济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第59条规定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