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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天一答(二)

来源:一天易法网  作者:陈一天  时间:2016-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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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股权转让如涉及到分期付款,转让方能否依合同法中分期付款买卖第167条关于出卖人解除权的规定解除合同?因为股权转让性质上属于(绝对)商行为,是否因此而又特殊之处?

 

答:可以适用合同法的规定。依照法律法规适用的基本规则,有特殊规定的,适用特殊规定,无特殊规定的,适用一般规定。作为公司法所约束的行为,无论是否是绝对商行为,均不影响对于合同法的适用。简单地说,公司法的法人行为,与一般的民事主体行为效力相同,而股权买卖交易,仍属合同法调整范围。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本法所称的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除对婚姻,收养,监护等有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规定外,均应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另外,根据合同法第167分期付款买卖合同解除的规定,第一款可以适用,第二款因股权性质,而难以适用,比如要求支付股权使用费,则很难成立。但是,如果分期付款前,股权已经转移占有,并且办理了相应的工商登记,则在分期付款期间买方因占有股权所取得的利益如股权红利,则应当予以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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