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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天一答(三)

来源:一天易法网  作者:陈一天  时间:2016-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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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中国的贪官贪污受贿动辄过亿,而刑期多是不过十余年,罕见枪毙者,掏鸟窝的青年却获刑十年,请教法学的朋友,对于贪污受贿的量刑为什么如此宽松?

 

答:对此,立法者自有立法者的考量。本人仅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从个人认识,提供意见如下,供参考。1/贪腐属职务犯罪,所谓职务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国家授权公务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工作,公务员是为国家,为百姓服务,因此也称为公仆。公仆一词,从字面意义上讲,是服务员,应当奉献。但是终究是人,难免有贪欲,既然国家给予其与其身份地位相适应的待遇,又有重要的可能影响国民经济权利的权力,那么高标准,严要求自然是应当的。但是如果真的犯错,则多是大错。大多数官员在犯罪之前,也都算为党国效力的功臣,即便计较,也不应当轻易动用极刑,毕竟如果太重,可能会导致官员畏首畏尾,无法放开手脚有所作为,所以,从鼓励官员工作积极性的角度也不应当太多苛责。特别是在中国改革开放,经济社会变革需求强烈的当代,如过分严格苛刻,可能导致更多负面的效果,比如官员懈怠履行职务,不求有功但求无过的心态等等。2/从法律角度讲,当今国际社会普遍是轻刑主义,在刑法上大多数国家都主张去死刑化,现今我国适用死刑的罪名已经越来越少,死刑的适用也都主张少杀慎杀的政策,所以在量刑上,基本是能不适用,就不适用的态度。而刑法修订后的刑期已做延长,有增加自由刑适用的趋势。如果仍嫌对贪腐等职务犯罪量刑较轻的话,这可以尝试从官员与掏鸟窝青年的社会贡献角度考量,官员所为也当然更多。3/中国历史上对贪腐刑法最重的莫过于明朝,朱元璋成制,重典治世,又重点治吏,这与他个人的人生经历分不开的,那个时代他一方面看了太多的官员滥用权力,另一方面又担心政权不稳。与现在的中国比较,国家稳定,且寄期望于官员的勤政改革,所以也不宜用过多的重刑治吏。再者,治乱世用重典,刑平国用中典,已经为实践所证明。综上三点,个人以为,现时对贪腐犯罪用相对适中的刑罚,应有相应考虑,是可以理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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