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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天一答(四)

来源:一天易法网  作者:陈一天  时间:2016-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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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近日,一“寻子”信息刷爆朋友圈,随后,又有许多人在朋友圈刷屏称该信息为谣言,日前,警方辟谣证实“寻子”时间为真。请问:1、此类信息为什么容易成为谣言?那类人群易成为谣言传播者?传播动机是什么?2、网络谣言一般具有哪些特征?3、该如何规范?

 

答:1,此类信息容易引起公众对于同情、愤慨、担忧等情绪的共鸣,一则同情被拐儿童及父母,二则担忧自己的孩子也会遇到类似情况,三则愤慨人贩子为几千块钱就毁他人一生幸福的恶行,情真意切,自然会不自觉的就转发。2,任何人都可能成为类似谣言的传播者,人谁无父母?谁无子女?当情感共鸣时,感同身受,自然就加入了传播者行列。3,而发布信息认为是谣言者,大多是不负责任的,有过被类似信息欺骗过经历的,容易持怀疑态度,未及核实,恰又疑邻偷斧,一厢情愿的越看越像假信息,伴随哗众取宠,众人皆醉我独醒以展示个性的心态,不负责任的指责该信息为谣言,或单纯以获取关注为目的。4,网络谣言共同的一个特点,就是非常容易引起公众某方面情感的共鸣,却又包含并非司空见惯的信息,而传播行为可以使其获得某些方面情感的满足,比如炫耀,被关注,大义凛然等等。5,谣言自古有之,一般情况下,只要不威胁统治阶级的统治,则无需禁止,而对于造成公众恐慌,影响稳定的谣言予以禁止又在情理之中。近年来随着信息网络的迅猛发展,有很多谣言足可以造成公众的恐慌心理,造成社会的不稳定因素,所以,自然是要进行控制的。对此,刑法修正案九与刑法修正案(九)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中增加规定:编造虚假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体上传播,或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此前,针对散布谣言等行为,在2006年3月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中有明确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2013年9月,两高公布司法解释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应当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可构成诽谤罪。

以上的法律法规是足以规范相应行为的,除公众知晓程度不足,应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外,而当违法行为可能造成远大于违法成本的利益具有普遍性时,就只能考虑提高惩罚力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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