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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摘草”引纠纷

来源:一天易法网  作者:广州刑事律师  时间:2017-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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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 近日,由河南省卢氏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秦某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案一审作出判决,卢氏县人民法院以秦某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3000元。无意间采挖3株“野草”就构成犯罪,这让秦某的思想受到了极大震动,也使周边的群众受到了深刻的法治教育。

       此案一出,吃瓜群众又非常不满意。大家觉得秦某根本没有犯罪故意,怎能定罪呢?检察院的理由是:“不知法不免罪”。即,秦某虽然不知道其行为是犯罪,但该行为客观上是犯罪,所以秦某的行为仍然构成犯罪。

       这个问题涉及到对法律的认识错误和对事实的认识错误的区分。如果行为人的错误是对于法律的认识错误,即对于违法性的认识错误,则通常不影响定罪。如果行为人的错误是对事实的认识错误,则会影响行为时的心态,可能会影响定罪。


 张明楷教授指出:

关于事实认识错误与违法性的认识错误的区分基准,应当根据行为人是对事实产生认识错误还是对规范的评价产生认识错误来区分二者。如果行为人的认识错误是通过对事实的认真观察、仔细判断就可能克服的,那么这种认识错误就是事实错误。如果行为人的认识错误,是通过对刑法规范的进一步了解就可能克服的,那么这种认识错误就是违法性的错误。

       具体到本案,如果秦某不知道非法采伐国家珍贵植物是犯罪,但知道自己在采伐国家珍贵植物,则秦某的错误是对法律的认识错误,不影响定罪。如果秦某知道非法采伐国家珍贵植物是犯罪,但不知道自己在采伐国家珍贵植物,则秦某的错误是对事实的认识错误,会影响定罪。因为秦某没有非法采摘国家珍贵植物的故意,因此不构成犯罪。

        但是也可以换一个角度来讨论本案:秦某知道非法采伐国家珍贵植物是犯罪,但他以为自己没有采伐国家珍贵植物,即他对自己行为的法律性质有错误认识,那秦某的错误仍然是对法律的认识错误。那么就不影响定罪。

秦某这种违法性的认识错误的类型被称为涵摄的错误。即,错误地解释构成要件要素,误以为自己的行为不符合构成要件要素的情况。

        例如,甲知道强奸是犯罪,但觉得自己强迫收买来的“妻子”发生性行为,这不是强奸。这是对法律的认识错误,甲仍然构成强奸罪。

        在这种情况下,要认定秦某不构成犯罪,只能从秦某的错误是否是不可避免的错误的角度来分析。即,一般人能否认识到秦某这样的行为是在非法采伐国家珍贵植物。如果一般人都有认识的可能性,只有秦某没有,则秦某仍然构成犯罪。如果一般人都不可能认识到这一点,则秦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这就是没有违法性认识可能性。

       综上,我更倾向于认为秦某的认识错误不是对事实本身的认识错误,例如对对面是甲还是乙,这是草还是麦苗的认识错误,而是对事实的法律性质(自己是否在非法采伐国家珍贵植物)的认识错误。因此仍然属于对法律的认识错误。但是结合该案情况,秦某的错误属于没有违法性认识可能性,不可避免的错误,因此不应该定罪。

        我提供的两种观点就是在法庭上,公诉人和辩护人辩论的主要内容,也是律师制度的魅力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