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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虎伤人案的法律思考

来源:一天易法网  作者:广州刑事律师  时间:2017-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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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06-18 吴永刚、马宇飞

近年来,动物园猛兽伤人事件频出,做人讲感情,但是法律讲公平,公平就意味着随之而来的责任承担等法律适用问题。基于社会公共安全的重要性之考量,对于明确实践中动物园动物伤人事故的权责划分,厘清争议显得尤为重要。

 

国内外事件回顾

 
 
1
2016年7月23日下午,北京八达岭野生动物园东北虎园内,发生一起老虎伤人事件,造成1死1伤。据初步调查,事故发生在当事游客自驾车过程中,游客私自下车受到老虎攻击,该案现已判决,最终动物园方被判承担20%责任。

 

 
2
2017年1月29日,宁波雅戈尔动物园老虎撕咬一名进入虎山的成年男子,事后围观游客被驱散,被咬男子不治身亡,肇事老虎被击毙,动物园被封停。

 

 
3
2017年6月10日中午,长沙生态动物园发生了惊险一幕。三名游客从动物园后山翻越围栏进入园区,结果闯入了虎园放养区域附近,三人所处位置离放养的孟加拉虎只有50米远。幸运的是,以上三人被动物园保安及时发现后安全带离。

 

 
4
2008年,加利福尼亚州旧金山市一动物园,一只西伯利亚虎跳出围墙,导致三兄弟1人死亡2人受伤,后来的报告证明事件的起因是由于喝醉的三兄弟嘲弄老虎,但动物园的围墙高度比有关标准低了4英尺。幸存的两兄弟提起诉讼,最后与动物园达成私下协议,获得90万美元赔偿。

 

 
5
2012年11月,宾夕法尼亚州匹兹堡市一家动物园,一名2岁儿童不慎掉入非洲猎狗池中被咬死,父母起诉动物园,动物园反诉父母,因为动物园认为他们通过了动物园与水族馆协会的安全标准,并且在2006-2012年经历过美国农业部36次检查,没有发现任何问题,最终这对父母与动物园私下达成赔偿协议。

 

美国的动物园动物伤人事件常常以动物园与民众个人协商方式结案,但法律对于两者之间的责任划分是十分明确的,即动物园可以享受 “过错推定责任”的待遇。前提则是动物园保证园内的公益性质及自身管理的完善,也就是要尽到法律规定的义务,即必须通过美国农业部的安全检查。

 

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及责任划分

关于动物伤人侵权责任的法律规定,分布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的相关条款中,其中《侵权责任法》对于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规定则更加明确。具体如下:

《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78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80条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81条规定:“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82条规定:“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83条规定:“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从以上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我国法律对动物伤人的责任划分为以下三个层次。

第一,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一般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主要原因在于饲养的动物对于周围环境具有较大的危险性,其依据是《侵权责任法》第78条,但损害是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而第80条针对烈性犬等危险动物致人损害规定了严格责任,即使被侵权人对损害发生有重大过失也不存在减轻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责任的空间。

第二,如果饲养的动物对于周围环境的危险性较小,就不应当适用严格的无过错责任原则,而应当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比如常见的狗、猫、鸡、鸭、鹅等家畜家禽。动物园饲养的动物造成人损害的,亦承担过错推定责任,其依据是《侵权责任法》第81条。而动物园不承担责任的前提是必须自己举证证明已经履行了管理者责任,包括警示义务、管理制度、事后处置等情况。

第三,动物侵权是因为第三人引起的话,被侵权人既可以向动物饲养者主张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主张赔偿,一旦动物饲养者承担责任,那么就取得了追偿权,可以最后向第三人追偿,其依据是《侵权责任法》第83条。 

 

老虎伤人案引发的争议及法律适用

 

争议一:受害人有没有过错?

近期发生的几起老虎伤人事件中,受害人在明知或者应当知道极度危险的情况下仍然违规下车、或者逃票入园最终受袭,显然主观上具有过错,依据《侵权责任法》第26条的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应对其自身的损害承担主要责任。根据该规定,因受害人本身具有重大过错,在认定动物园的责任时,可以予以减轻。

争议二:动物园方有没有尽到义务?

根据《侵权责任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动物园对受害人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造成受害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从已披露的现有信息看,有关动物园已在协议中告知危险,在园区设置“禁止下车”醒目标识,园内有工作人员巡逻及广播提示,工作人员在受害人私自下车时及时发现并用高音喇叭警示速回车内,受害人受袭时工作人员及时赶到并进行施救。

此时,动物园虽已尽到一定的提示和施救义务,但它是否完全尽到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和管理职责,是否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呢?

笔者认为,北京八达岭野生动物世界不是普通意义的上动物园,它里面的狮、虎、熊、象等,都是放养的,对置身于大型动物之间的游客具有高度的危险性,应适用《侵权责任法》第80条规定的无过错责任原则,即使受害人存在重大过错也不能减轻野生动物园的责任,除非证明损害是受害人故意造成的。

争议三:能不能适用公平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24条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害。”可见,公平责任适用的前提是双方都没有过错。

但在老虎伤人事件中,有违规下车的,有违规逃票进入园区的,都具有明显的过错,所以,这些事件都不能适用公平责任。

争议四:是否有损害就要赔偿?

依据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行为、过错、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四个构成要件。现代侵权法正是在以过错为核心的侵权归责之上建立起来的,过错是指行为人应受责难的主观状态,比如,正当防卫造成人损害的,行为具有合法性,行为人也没有过错,即便造成他人损害的,也不承担责任。

因此,有损害不一定就有赔偿,法律是保护守规则的人,而非保护违反规则之人。侵权责任法维护的是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正常秩序,只要发生损害,按照侵权责任法的规定,确定是否构成侵权责任,是否应承担责任。只有这样,社会公共秩序才能够得到保障,民事主体才能够享受到安全的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