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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上床?小心人财两空!

来源:一天易法网  作者:广州刑事律师  时间:2017-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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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上床

 

一个小女孩才20几岁,大学没毕业就跟人同居了。大学的男生没有几个成熟稳重到足够负责任的。所以,每次兴起,从来不带套。而女孩呢?也太年轻了,不懂得保护自己。所以,没多长时间,女孩就怀孕了。

 

女孩怀孕后,男生就不怎么来同居的地方了。当然,房租也不负责交了。女孩子自己去打了胎,然后跑去谴责男生的无情,而男生说,我们住一起就是为了上床。现在不能上床了,我为什么要去。再说了,我们又没结婚,我对你本就没啥责任啊。

想想其实男生说的话也不无道理,没有结婚,很大程度上就意味着并不需要为彼此负责或者承担些什么。

同居时的情感纠纷,法律可能无法了断;但是,同居所带来的法律风险,我们需要正视!

 

同居的最大风险——财产分割

 

案例1

 

雷与莉莉曾是一对同居达12年之久的恋人。2004年春节,两人在京共同创办了一家幼儿园,经营至今。在幼儿园,范雷负责日常教学、食堂、安保及一切杂务等,莉莉则负责财务和接待工作。

几年前,莉莉不幸因病瘫痪,范雷一人苦苦经营幼儿园。去年,范雷将瘫痪在床的莉莉诉至法院,要求分割10年来经营幼儿园获得的共同收益。
一审法院认定,范雷与莉莉并不存在婚姻关系,也不存在以婚姻关系为基础的财产关系,驳回了范雷的诉讼请求。
不服判决的范雷向一中院提起上诉,他决定退一步,为赡养父母只要求莉莉给付10万元。由于他无法证明自己参与幼儿园的经营活动,二审法院认为其要求分割财产没有法律依据。近日,一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分析(法务之家):

婚姻关系的财产是“共有为原则,个人所有为例外”,而同居关系的财产是“个人所有为原则,共有为例外”。也就是说,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除依法认定为归个人所有之外,其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一般应当均分。但在同居期间所取得的财产,则是一方所取得的财产归该方所有,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只有属于双方共同取得的财产才能按照按份共有进行分割。

 

 

案例2

 

2003年5月,刘女士和赵先生相识后同居。2003年3月,赵先生购买了A小区房屋一套,产权登记在赵先生名下,该房屋买卖契约、购房收据、银行还贷明细等均载赵先生一人,房屋装修及家具也均由赵先生出资购买。2009年3月双方结束同居关系。2008年1月20日,赵先生书写协议书一份,内容为:“今赵先生在神志清楚大脑思维正常的情况下,愿把A小区房屋一套产权分给刘女士50%产权,特此证明,署名刘女士、赵先生”。

庭审中,赵先生提交声明一份,内容为:“本人声明将2008年1月20日写下的意思表示予以撤销,署名赵先生”。刘女士认为该撤销行为无效,故要求法院确认该房屋及房屋内设施归其与赵先生共同所有,各分得一半财产。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共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本案中,刘女士主张上述房屋及房屋内设施均系与赵先生同居期间共同购置所得,但并未提交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

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实,否则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故上述房屋应当认定为赵先生的个人财产,赵先生于2008年1月书写的《协议书》的性质应当为赠与协议,在办理变更过户手续之前,赵先生已经撤销了该赠与,故该撤销行为有效,法院因此驳回了刘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例3

 

王某与梁某两人认识半年左右开始同居,同居期间,双方共同购买85平米的商品房一套,购房人为两人,以梁某的名义办理了银行按揭贷款。

在按揭还款一年后,王某发现梁某爱赌,已在社会上借了很多高利贷,双方因此产生矛盾并分手,此后按揭款一直由王某独自支付,有时是通过网银,有时是同事帮她支付,所以很少保存还款的相关凭证。

2014年10月,王某和梁某协商约定,双方所购的房子归王某所有,王某需向梁某支付购房款10万元。协议约定王某先支付梁某8万元,剩余的2万元在王某还完房贷,梁某需配合王某完成过户手续之后再支付。同年10月底,王某向梁某支付了现金8万元,梁某没有出具收条。

而随后梁某又突然失踪了,有传言说他因赌博被判刑,这给王某即将步入的新的爱情埋下祸端。王某现在联系不上梁某,又不知道梁某的家庭住址。她已经提前还清了银行的按揭贷款,却无法进行过户。眼下,王某更怕现在男朋友知道自己的过去,每天处于痛苦之中。

 

对于本案首先管辖权无法确定的问题,如果梁某不出现,一方面考虑户籍所在地管辖,另一方面梁某如果在服刑,就要考虑在王某所在地的法院管辖,但要向法院出具梁某服刑的终审判决文书;其次,双方仅有协议,没有梁某的收款收据,很难证明王某向梁某支付过购房款8万元。

(另外,同居双方之间没有特定的身份关系,相互之间没有继承权。而婚姻关系双方之间具有法律意义上的特定身份关系,相互之间有继承权。因此,同居期间的最大的风险就是“陪你滚床单好多年,最后却落“个人老色衰、人财两空”。)

所以,劝告各位情侣,同居一定要慎重,尤其是女性朋友。王律师就同居期间产生的一系列法律风险,提出5点忠告。

 

忠告一

如果是以结婚为目的的同居,待同居关系稳定后,应及时办理结婚登记。

 

忠告二

如果对建立婚姻关系信心不足,有试婚、解决生理需求等想法的,不妨签署相关的协议。当然协议不得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协议可以约定共同生活的准则,约定同居期间共同所得的收入、共同购置的财产、后果承担、子女抚养。一定要书面明确同居关系如何结束以及结束后的责任和义务,同时可以约定结婚成熟的条件。走进婚姻,对同居者来说可能是规避风险的最佳途径。

 

忠告三

在同居关系结束后,双方可以协商签署相关的协议,可以请专业人员进行见证。在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协议的情况下,因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发生争议,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不能单独就解除同居关系向法院起诉(有配偶与他人同居除外)。在同居期间应对财产保持警惕,做好证据收集,比如付款证明、财产协议、财产公证等。

 

忠告四

同居双方出于风险方面的考虑,可以自立遗嘱、律师见证或公证机关公证遗嘱,在遗嘱中给非婚生子女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必要时需要提前做好与非婚生子女的亲子鉴定,以保证同居者、非婚生子女的利益。

 

忠告五

在同居关系结束,就子女的抚养权发生争议而诉讼前,争取抚养权的一方,首先要经济独立,有自己稳定的工作。她同时提醒,同居前不妨设想一下所有可能发生的事情,自己能否承受。她奉劝所有的同居男女,同居需谨慎,恶果须自担。

同居是一种目的性很强的行为,是一种看上去很美,也很让人向往的行为。但要知道,爱情有代价,同居有风险!因此,同居要慎之又慎!不要到事后,怨天尤人,觉得是别人占了你的“便宜”,自己吃了“大亏”!

 

内容来源自广州律师王幼柏、法务之家